国药楚济堂(湖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冶金牛中心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松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81MA4F3DXT7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大冶市金牛镇短街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冶市监处罚﹝2026﹞92号
经查,当事人2021年10月11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10月20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04CaIII0208,经营方式:零售(连锁),负责人冯松云(身份证件号码:4*****************4)全面负责药品购进、销售、维护等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该经营场所面积68平方米。现查明,经国家医保平台查询,“硝酸咪康唑乳膏(达克宁)”(药品追溯码:81125997635266550036,生产批号:PIJ2232)第一次医保结算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结算地点为北京市。第二次医保结算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结算地点为北京市。第三次医保结算时间为2025年8月24日,结算地点为湖北省黄石市。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批号为PIJ2232的“硝酸咪康唑乳膏(达克宁)”的随货同行单,证实该药品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另查明,由于当事人管理不当,对店员培训不及时,未记录真实有效的销售信息,导致店员将顾客带来的作为购买参照的批号PIJ2232的“硝酸咪康唑乳膏”的空药盒在系统上进行扫码结算,未仔细核对被扫码药品来源的情况下,直接将当事人库存药品进行下账。因批号PIJ2232的“硝酸咪康唑乳膏”来自顾客,当事人未采购该批号药品,所以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批号为PIJ2232的硝酸咪康唑乳膏(达克宁)随货同行单和税票。又查明,由于当事人未记录真实有效的销售信息,未仔细核对药品信息,随意在药店管理系统上将药品进行下账,且系统未对有误信息进行提醒,因此2025年销售的13单硝酸咪康唑乳膏(达克宁)的批号与“码上放心”平台不同,其中当事人药店管理软件显示3月26日、4月28日2单所售硝酸咪康唑乳膏(达克宁)批号均为LDJ1023,其余11单批号均为LDJ905(当事人录入有误,实际批号为LDJ9095,与系统显示相差一位数字)。且2025年6月12日、8月14日销售的硝酸咪康唑乳膏(达克宁)在“码上放心”平台显示药品名称分别为“胆宁片”、“健胃消食片”。当事人提供了LDJ1023、LDJ9095的随货同行单,以及批号240875的胆宁片、批号24090036的健胃消食片的随货同行单,因当事人未采购PGJ4757、PGJ0X15、PHJ0T19、PIJ2131、PIJ2336、PHJ0M70、PIJ2437、QBJ5890的“硝酸咪康唑乳膏(达克宁)”,所以无法提供上述批号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和税票。再查明,当事人涉案药品销售记录共计13单,销售数量共计15盒,货值金额共300元。违法所得300元。还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因未按规定储存药品被我局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1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冶市监处罚〔2024〕586号),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处罚裁量后,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