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杨大城子迎宾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玉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48KX00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53号
经查,该店经营面积30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1人、经营条件简单,符合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属于从事小食杂店的个体经营者。当事人是2023年7月2日从公主岭市温州商城兴永食品处购进的“周大厨”糖醋鸡爪,共购进了30袋,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8日,保质期10个月,进价每袋2.2元,售价每袋2.5元,2023年7月份和8月份共销售了29袋,剩一袋落在盒子角落里一直未发现。由于当事人检查粗心未发现该食品过期仍在经营,因此认为当事人行为涉嫌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本案货值金额7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2024年4月9日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大城子所执法人员到公主岭市杨大城子迎宾商店(夏玉珍229001196302256849)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待销区发现“周大厨”糖醋鸡爪(净含量:40克,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8日,保质期10个月,生产厂家郸城县汇丰食品有限公司)1袋超过保质期,经查,该店经营面积30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1人、经营条件简单,符合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属于从事小食杂店的个体经营者。当事人是2023年7月2日从公主岭市温州商城兴永食品处购进的“周大厨”糖醋鸡爪,共购进了30袋,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8日,保质期10个月,进价每袋2.2元,售价每袋2.5元,2023年7月份和8月份共销售了29袋,剩一袋落在盒子角落里一直未发现。由于当事人检查粗心未发现该食品过期仍在经营,因此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本案货值金额7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三百零五条: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500元以下的,属较轻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10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周大厨”糖醋鸡爪1袋。
21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