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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汇能集团尔林兔煤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志金注册资本:76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767873384F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3
(2024)内0627民初1797号
劳动争议
李**
内蒙古汇能集团尔林兔煤炭有限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1-04
2017-12-14
(2017)鲁0982民初70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中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汇能集团尔林兔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伊)煤监管罚〔2026〕3001-1号,蒙(伊)煤监管罚〔2026〕3001-2号
1.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300万吨/年,2025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原煤产量分别为142.54万吨、201.21万吨、239.39万吨、255.38万吨、235.26万吨、183.19万吨,均大于核定生产能力的10%;2025年原煤产量为2323.69万吨,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2.副斜井进风井口装设的防火铁门未定期维修。3.22Z124综采工作面胶运顺槽T1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距巷道顶板约400mm,不满足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的要求。4.22Z124综采工作面胶运顺槽距工作面约100m处,润滑油使用塑料桶盛放,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5.22Z124综采工作面胶运顺槽带式输送机共安装两组防跑偏保护装置,机尾行人侧处安装的防跑偏保护装置导杆距离托辊边缘30mm,不满足小于20mm的要求。6.22Z124综采工作面辅运顺槽设备列车处2台在用手拉葫芦闭锁装置失效。7.31112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一台编号为Z028照明综保未每天进行一次漏电跳闸试验。8.31112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配电点上一次接地电阻值测定时间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检查时,超过一个季度未进行接地电阻值测定。9.22Z124综采工作面辅运顺槽设备列车处22Z123胶辅五联巷防火密闭墙未按要求设置栅栏。
合并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两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肆万元整(¥2,140,000.00)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任人处罚款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的行政处罚。
228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6-02-15
2
蒙(伊)矿安罚﹝2025﹞(12004-1)号
2025年7月29日,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矿山执法一中队对内蒙古汇能集团尔林兔煤炭有限公司进行产能核查时发现:内蒙古汇能集团尔林兔煤炭有限公司核定生产能力为1300万吨/年,2025年1月份生产原煤1355318.58吨,2月份生产原煤1687883.92吨,3月份生产原煤1952585.67吨,4月份生产原煤1834320.15吨,5月份生产原煤1972094.26吨,6月份生产原煤1865138.78吨,7月份截止29日生产原煤1425371.01吨。2025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份原煤产量均大于核定生产能力(1300万吨/年)的10%。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的规定,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或者工艺等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被责令停产的煤矿企业,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
责令停产整顿(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停产整顿2日,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合理编制月度生产计划并严格执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00)的行政处罚。
190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5-08-11
3
蒙鄂伊交执法罚﹝2025﹞028号
2025年05月09日15时55分经市长热线举报,当事人称汇能集团尔林兔煤矿每天都有车辆拉煤矸石超载,有非常大的安全隐患,诉求目的禁止大车超载。2025年05月14日11时20分许经伊金霍洛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汇能集团尔林兔煤矿现场调取销售明细表,发现自2025年5月9日到5月14日该公司系统车辆发运明细查出超载车辆9辆,汇能集团尔林兔煤矿出具了9辆超载车辆的数据明细。
给予内蒙古汇能集团尔林兔煤炭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内蒙古汇能集团尔林兔煤炭有限公司消除违法状态。
3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交通运输局
2025-05-28
4
伊水罚﹝2023﹞2030号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
7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水利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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