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程文雄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文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BNYGE9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市区江津西路人信悦玺小区12号楼10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4〕15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9日注册登记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过期药品4类:①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3支、产品批号XB21K21、规格0.1g、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7日、有效期至2024年4月;②汞溴红溶液1瓶、产品批号210502、规格20毫升、生产日期2021年05月21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1日;③肖旋山莨菪碱片2瓶、产品批号T22D006、规格5mg、生产日期2022年03月13日、有效期至2024年02月;④盐酸奥布卡因滴眼液1瓶、产品批号B2114、生产日期:2020年09月、有效期至2023年8月。当事人陈诉:以上药品是从荆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和荆州中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其2023年8月28日其本人因突发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出血前往武汉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该诊所一直处于关门状态,且随货同行单在当事人住院期间已遗失,故无法核实货值金额。...[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以下两种违法行为:
1、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之规定,属未履行药品采购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2、经营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属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决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建档建册,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2、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综上,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当事人因病实际生活困难,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建档建册,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