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晟达汽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宇航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0MA492PYD4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156号
经查,2026年1月24日,当事人下发车间生产通1知单,计划生产1台LLL5337TQZZZ6型清障车用于销售。当事人与湖北龙牧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 2026年12月31日,约定双方可以在对方展场展示各自生产的整车产品。1月30日,该车完成生产,经过出厂检验,并送至湖北龙牧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展场展示待售。
2026年2月2日,丁洪伏(宁夏洪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在随州看车时结识销售人员马婷婷。随后,马婷婷带领丁洪伏前往湖北龙牧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实地看车,丁洪伏选定一辆清障车(整车型号:LLL5337TQZZZ6),并以宁夏洪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湖北龙牧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订购合同,且向对方公司账户支付了购车定金30000元,合同约定案涉车辆单价为336000元。
2026年2月3日,马婷婷知悉该车辆系当事人存放于湖北龙牧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展场展示,随即要求湖北龙牧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向丁洪伏退还30000元购车定金,马婷婷并于当日以个人名义与当事人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以336000元的单价购买当事人生产的布隆牌清障车一台(整车型号:LLL5337TQZZZ6)。2026年2月4日,湖北龙牧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向丁洪伏退还购车定金30000元。丁洪伏收款后,向当事人支付上述清障车全额购车款336000元并提车。
提车后,丁洪伏将上述车辆开至宁夏吴忠市车管所上牌时发现车辆尺寸与公告不符,导致无法上牌。宁夏吴忠市车管所2026年2月26日出具的机动车注册、转让、变更、转入查验业务退办凭证上注有:车辆识别代码为LZZ1BHNH7SJ404292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型号为LLL5337TQZZZ6,经查验,实车参数与公告不符,给予退办。2026年2月26日,本局委托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会同本局执法人员到宁夏吴忠市对被投诉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测,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6-WT-SU-50009)显示:检验结论:经检测,该样车车辆基本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公告参数存在不一致(详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序号2,后悬(mm),技术要求:3445, 检测结果:3360,检验依据:工信部2019年第一号文,符合性判定:不符合;序号4,样车外观与公告照片的一致性,技术要求:与公告照片一致,检测结果:样车防飞溅结构形式与公告照片不一致,检验依据:工信部2019年第一号文,符合性判定:不符合;序号6,后防护装置下边缘离地高(mm),技术要求:≤500,检测结果:572 ,检验依据:GB11567-2017 ,符合性判定:不符合。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车辆,涉案车辆货值金额336000元。2026年3月24日,当事人与丁洪伏签订退车退款协议,并于2026年3月26日完成退款退车,故无违法所得。2026年4月3日,当事人对案涉车辆已进行拆解,安全隐患已消除。
另,当事人2026年4月20日向本局提交了《关于2026年3月25日严军询问笔录的情况说明》,其内容陈述“严军虽然对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表示认可,但对造成检测报告中参数不一致的原因不予认可,认为是此整车在开往湖北龙牧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途中停放在路边时被其他车辆剐蹭,由于司机私自找的修理店修复导致车辆原有参数发生改变。”本局随即开展补充调查,于2026年4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曾市监限提〔2026〕7号),要求当事人3日内向本局提供涉案车辆在生产完成后开往湖北龙牧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途中被剐蹭后维修门店的信息、维修的单据、维修的费用及付款记录、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单等佐证材料。2026年5月5日,当事人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称涉案车辆系驾驶员在路边停车被剐蹭,驾驶员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仅自行前往修理厂进行简单修复,随后将车辆开往湖北龙牧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停车场停放,并称目前无法与驾驶员取得联系。截至目前当事人未能提交有效佐证材料。综上,当事人提出的车辆出厂后剐蹭维修导致参数不符的辩解理由,无事实依据,本局依法不予采纳。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车辆(清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使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涉案车辆不予没收,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68000元。
168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