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潮丰助动自行车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迪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BLTCW8E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70号-12号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578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潮丰助动自行车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BLTCW8E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70号-12号铺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70号-12号铺的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潮丰助动自行车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店的经营场所,发现有“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型号:303,商标:億豪,批号:20230710)产品3个,发现有上述产品的购进单据、销售单据等资料。现场向该店送达了由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建监2023-09-0232),上述检验报告显示“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商标:億豪,型号:303,批号:2023071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3、10项不符合GB811-2022标准,依据《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路局2023年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该店负责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并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商标:億豪,型号:303,批号:20230710)产品是其店销售的,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2日购进“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型号:303,商标:億豪,批号:20230710)产品20个,购进单价为18元/个;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以18元/个的单价销售给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3个,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备样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3个产品已被我局扣押,剩余的14个上述产品当事人免费赠送给客户,获得销售收入54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询问调查笔录、购进单据、销售发票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上述“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型号:303,商标:億豪,批号:20230710)产品;二、没收“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型号:303,商标:億豪,批号:20230710)3个;三、处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