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肖美玲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美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4C2ULW3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泉街道长坂路南端5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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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71号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一楼至二楼楼道墙上悬挂标有宣传展牌,宣传内容包括“中医外治调理术,中医外治 穴位贴敷 促进生长,以中医脏腑理论为指导,通过中医外治法让增高“助长”的有效成分透过皮肤直达穴位,无肠胃刺激,绿色安全,体验舒适,更适合儿童消化吸收,“助长”效果更好”、“肌肉骨骼松解术,松解筋骨 改善循环 科学“助长”,儿童肌肉骨骼由于炎症、创伤或缺乏运动等原因会发生粘连,限制关节活动,影响骨骼生长发育。我们利用冲击振动原理,改善微循环,松解粘连软组织,促进新陈代谢,帮助儿童长高”等。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功能、效果的权威鉴定或者是能够解释宣传功效的科学依据。
现查明,当事人二楼“乐长美科学身高管理中心”吧台上摆放的《儿童健康档案管理表》记录展示,当事人自2024年11月至2026年3月期间,向朱轩逸等30余名青少年儿童提供的助长服务过程中使用的所谓“高科技仪器”电磁点阵冲击波、经颅磁治疗仪、修固医生?多维给药仪等,宣称此为“利用科技手段帮助孩子长高”,并在一楼至二楼楼道墙上悬挂的展牌宣称“我们通过经颅磁调节儿童脑部发育,有效改善睡眠障碍,调节生长激素分泌,帮助儿童长高。”配合相关仪器或设备服用所谓“营养素”天天长均衡营养、γ氨基丁酸片、助长保健贴、金维诺口服液、赖氨酸钙、生长贴、修固医生?果维芊牌钙维生素D维生素K咀嚼片(香橙味)、修固诺、清果、五维他等产品。经营场所楼道墙上悬挂的展牌宣称营养素产品“促进儿童骨骼生长发育,让儿童充分发挥生长潜力,长得更高。”当事人在提供助长服务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详情如下:①电磁点阵冲击波,该仪器设备说明书标明产品概述为“电磁点阵冲击波利用直流脉冲电流通过线圈产生磁场,推动震膜运动产生冲击波,实现聚焦,平射,或散射深入到筋膜层的力量来拨开粘连的肌肉和筋膜,进行相应的调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宣传牌上宣称的“率先引进多款高科技仪器”之一,并宣称其具有“利用科技手段帮助孩子长高”作用;②经颅磁治疗仪,该仪器设备说明书标明适用范围为“适用于脑卒(中风)患者辅助治疗”,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宣传牌上宣称的“率先引进多款高科技仪器”之一,并宣称其具有“利用科技手段帮助孩子长高”作用;③修固医生?多维给药仪,给药仪器,与两种液体状态的外敷消毒产品配合使用,主要作用健脾益肾,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宣传牌上宣称的“率先引进多款高科技仪器”之一,并宣称其具有“利用科技手段帮助孩子长高”作用;④拉伸床,普通拉伸设备。当事人在提供助长服务过程所使用的上述4种仪器、设备均未标明有促进增高助长的相关功效。同时,对于配合服用的相关“营养素”,①修固医生?果维芊牌钙维生素D维生素K咀嚼片(香橙味),其外包装上标明的产品功能是“补充钙、维生素D、维生素K”;②佑效?五维他口服液,其外包装上标明的产品功能是“用于预防和治疗B族维生素缺乏所致的各种疾病”;③华世高?氨肽素硫酸锌片,其外包装上标明的产品功能是“用于小儿食欲不振、偏食、厌食等”;④修固医生?金维诺,其外包装上标明“脾肽鸡内金低聚糖饮液”;⑤天天长?佳尔利片,其外包装上标明“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促进生长发育的保健功能。”;⑥御至宝?生长保健贴,其外包装上标明“本品适宜于发育迟缓、食欲不振、脾胃虚弱的亚健康人群。”⑦修固医生?助长保健贴,其外包装上标明“缓解脾胃虚弱、肝肾不足引起的不适,促进健康。”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对人体有促进“增高”“助长”相关功效的配套佐证科学依据、临床报告、鉴定报告、专家认证资料等证明材料。
另查,当事人在乐长美科学身高管理中心“快乐长高 助长手册”中收纳的7个当阳乐长美身高管理案例用于宣传展示,记录内容有“管理2个半月长高2.5cm”、“管理3个半月长高3.3cm”、“管理2个半月长高3.5cm”、“管理6个月长高5.2cm”、“管理8个月长高6.2cm”、“管理10个半月长高10cm”、“管理2个半月长高4.5cm”。当事人不能提供权威鉴定、临床报告或者认证资料,证明上述管理案例中数据是消费者由于自然生理长高还是当事人通过身高管理干预后增高或者助长而形成的。
再查明,当事人线上通过抖音账号80811497424(时光煮雨)发布的相关视频作品中,含有以下宣传内容:“每年孩子多长2-3厘米,三年多长10厘米”、“通过中医“助长”的方法,是一家专业的儿童“助长”工作室”、“这么近,那么美,长高就找乐长美!”、“青少年体态调整,“助长”身高,一次调整后增长0.6,身姿挺拔,自信满满”等字样,还发布含有“周末身高管理专场”字样工作人员正在给消费者使用相关仪器的视频内容,当事人同样不能提供相关“多长”或“助长”宣传内容的配套佐证科学依据、临床报告、检测报告、专家认证等证明材料。
当事人通过“助长”服务共收费1942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