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峰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45037668H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常乐堡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0
(2025)陕08行终17号
行政确认
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
榆林市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1-20
(2024)陕08民终35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榆林市安泰商贸有限公司,刘**,鲁**,刘**,王**,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1-06
(2024)陕0802行初123号
行政确认
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
榆林市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4
2024-09-26
(2024)陕08民终35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刘**,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刘**,榆林市安泰商贸有限公司,王**,鲁**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9-20
(2024)陕08民终35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刘**,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刘**,榆林市安泰商贸有限公司,王**,鲁**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4-20
蓝溪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朱**,温**,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张**,刘**,刘**,陕西银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刘**,王**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8-1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
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刘**,榆林聚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李*,王**,张**,赵*,孔**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7-02
(2019)陕0802民初6908号
劳动争议
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9
2019-07-02
(2019)陕0802民初6909号
劳动争议
王**
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10
2019-07-02
(2019)陕0802民初6908号
劳动争议
高**
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5
(2024)陕08民终35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王**,榆林市安泰商贸有限公司,鲁**
裁判文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11
(2024)陕08民终35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榆林市安泰商贸有限公司,王**,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5-14
(2023)陕08民初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西安蓝溪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张**,陕西银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刘**,刘**,刘**,刘**,刘**,温**,王**,朱**
裁判文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1-14
(2017)陕08民初2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陕西银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刘**,张**,刘**,刘**,刘**,刘**,刘**,温**,王**,朱**
裁判文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12-15
(2019)陕08民初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
王**
裁判文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5-1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瓮公司榆林青山支行
榆林聚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张**,李*,孔**,赵*,王**,刘**,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2-28
(2017)陕08民初2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陕西银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王**,朱**
裁判文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8-08-07
(2017)陕08民初2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
张**,孙**,赵*,王**,刘**,刘**
裁判文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8-02-1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陕西银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王**,朱**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7-09-0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
榆林聚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张**,李*,孔**,赵*,王**,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19
2022-06-22
(2022)陕0116民初120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案外人)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与被告(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29
2020-08-03
(2020)陕08执18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榆林聚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张**、李*、孔**、赵*、王**、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9-29
2020-08-28
(2020)陕08执1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西支行与榆林聚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张**、李*、孔**、赵*、王**、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2-31
2019-12-10
(2019)陕08执2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陕西银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张**、刘**、刘**、刘**、刘**、刘**、温**、王**、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2-17
2019-10-20
(2019)陕08民终2991号
劳动争议纠纷
朱**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11-20
2019-10-30
(2019)陕08执3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陕西银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刘**、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0-31
2019-09-25
(2019)陕08民终2989号
劳动争议纠纷
郝**、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09-22
2019-08-20
(2019)陕0802民初6909号
劳动争议
王清旺与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08-31
2019-07-24
(2019)陕08民终2371号
劳动争议纠纷
王**与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8-30
2019-08-20
(2019)陕0802民初6908号
劳动争议
高三小与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K环罚﹝2025﹞50号
该公司由原来30万吨/年煤炭开采项目核定能力为90万吨/年煤炭开采项目后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投入使用。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300000.00元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07-01
2
陕煤安监二罚﹝2024﹞25043号
1.煤矿未严格执行围岩观测制度,一盘区大巷煤柱充填开采工作面3#、4#条带口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围岩观测站;一盘区煤柱回收充填工作面运输顺槽围岩位移监测站只设置一个监测断面;2.2024年8月-9月,煤矿机电副矿长未按照《干部上岗查岗制度》中“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的规定对井下中央变电所、地面主通风机房、压风机房进行检查;3.副斜井800米附近顶板上吊挂的动力电缆、信号电缆遭受淋水;4.未对26台防爆型柴油动力无轨胶轮车及其柴油机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大修;5.回风立井安全出口未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6.提供虚假情况。1306工作面测风牌板显示测风员李江2024年10月22日对该地点进行测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李江当日未入井;1306回风顺槽测风牌板显示测风员李江2024年10月19日对该地点进行测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李江当日未入井;1306回风顺槽供水施救装置管理牌板显示张旺军2024年10月21日对该地点供水施救装置进行检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张旺军当日未入井;矿井水仓清理记录显示孟家成2024年3月3日入井参与水仓清理工作,查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当日无孟家成入井记录;7.1306运输顺槽防爆巷道照明灯未进行防爆性能检查;8.矿井开采的3号煤为容易自燃煤层,总回风巷上跨北运输大巷风桥段巷道未砌碹或锚喷;北辅运巷共有10处巷帮喷浆层脱落,脱落面积0.1-0.5㎡不等;9.北运输大巷使用集中式水袋棚作为主要隔爆装置;10.1306条带膏体充填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最大控顶距2m,现场检查时控顶距为3.5m;11.副斜井400m处无轨胶轮车失速保护装置未进行经常性维护,固定螺丝缺失2个;12.煤矿在采煤层属I类容易自燃,未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实际由通防科长兼任;13.《一盘区大巷煤柱充填开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未绘制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1.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2.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3.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5.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6.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7.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8.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9.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11.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2.处4万元的罚款(¥40,000.00);13.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警告
33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11-05
3
陕K环罚﹝2024﹞145号
该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重新进行修订,也未进行备案。
处罚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08-29
4
陕煤安监一罚﹝2024﹞44030号
1.1306膏体充填工作面第一轮2#条带倒车硐室两个三角区域均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挂网支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的规定;2.矿井使用氯化钙作为阻化剂,未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3.现场测试一盘区大巷煤柱四区段膏体充填工作面第二轮3#条带回风流甲烷传感器故障闭锁功能,人员定位系统未实现应急联动响应。违反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的规定;4.立井移变硐室长度10m,井下现场检查时,调节风窗处于关闭状态,扩散通风不能满足要求。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5.《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未明确机电设备硐室、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灭火器材的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6.副斜井自井口往里300m范围内的消防管路未设置支管和阀门。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7.立井移变硐室无人值守,无巡检记录。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8.消防材料库未配备水泥、水泵、消防车辆等。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三项的规定;9.1306膏体充填工作面第一轮2#条带风筒传感器悬挂在倒数第三节风筒处。违反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的规定
1.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5.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6.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7.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8.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9.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2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7-20
5
陕煤安监一罚﹝2024﹞25028号
1.煤矿提供虚假测风旬报表。2024年4月21日测风旬报表中,旧主运大巷与旧辅运大巷的断面、风速、风量数据一致,1305条带膏体充填工作面回风顺槽与1305条带膏体充填工作面运输顺槽的断面、风速、风量数据一致;2.一盘区大巷煤柱条带膏体充填回收工作面第一轮13#条带有长约1.2m距离范围内未支护,掘进机上方顶板有长约2m、宽0.3m区域未挂网支护;1305条带膏体充填工作面进风顺槽口左侧顶板有约3m2区域未挂网支护;3.一盘区大巷煤柱条带膏体充填回收工作面第一轮13#条带口未安设顶板离层仪;4.查询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发现:2024年4月22日,煤矿对一盘区运输巷500m处2号开关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时,测量值稳定显示时间为60s,不足90s;5.2024年2月26日22时17分50分,矿井空气压缩机、立井提升、主排水、主通风监控系统中断报警11小时3分钟11秒,未及时处置;6.一盘区大巷煤柱条带膏体充填回收开采工作面第一轮13#条带距离迎头40m内未安设压风、供水自救装置;7.中央水泵房管子道煤壁顶板破碎、存在网兜,未加强支护;8.2024年4月份,煤矿未对井下中央变电所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月度检查,上一次检查时间为3月6日,检查周期超过一个月;9.2024年4月23日检查时,煤矿未将4月21日实测风量在通风系统图中更新;10.《1305条带膏体充填工作面作业规程》采煤工艺中明确掘采时,推进步距不超过2m,支护质量要求中最大控顶距6m,前后不一致。
1.处柒万元的罚款(¥70,000.00);2.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3.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4.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5.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6.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7.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8.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9.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0.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警告
41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5-08
6
榆税稽罚﹝2024﹞5号
(一)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少缴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及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向西安市西部城建置业有限公司西大街分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城建公司)无偿提供借款240129965.71元,借款余额中的1.67亿元是由合伙人王润榆以三台界煤矿名义向银行借入并由王润榆实际控制的西部城建公司使用,以王润榆的税后利润偿还银行借款利息,不计入你单位财务成本,你单位在其中实际起到“过桥担保”作用。借款余额与1.67亿元的差额部分73129965.71元确认为企业实际提供的无偿借款,由于你单位未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共少缴增值税262164.03元。 (2)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陕西银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未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296901.28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其它应收款明细账,用于证明企业账面记载的无偿借款金额。 证据2:短期借款明细账,用于证明企业取得银行短期借款的金额。 证据3:借款凭证,用于证明贷款的利率。 证据4:三方协议及情况说明,用于证明股东王润榆以三台界煤矿名义贷款用于西安市西部城建置业有限公司西大街分公司,并以王润榆应收取的税后利润偿付银行贷款利息。 证据5:应付利润明细账,用于证明王润榆以税后利润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66412.54元。
66412.54元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4-11
7
陕煤安监一罚﹝2024﹞25009号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仍然进行生产。1月8日检查人员入井检查时,一盘区大巷煤柱条带膏体充填回收开采工作面(第四区段)正在进行第一轮第九条带掘进开采,已经贯通原一盘区辅运大巷、主运大巷(封闭盲巷),正在贯通原一盘区回风大巷老空巷道(封闭盲巷),未按规定检查上述地点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煤巷掘进未按规定装备甲烷电闭锁装置,仍然进行生产。一盘区大巷煤柱条带膏体充填回收开采工作面第九条带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经过一盘区胶带大巷末段、主斜联巷运输顺槽、主斜联巷回风顺槽进入一盘区回风大巷,一盘区胶带大巷末段至主斜联巷回风顺槽回风流段在用的3台水泵开关(主运08开关、四区段运顺临时泵开关1、四区段运顺临时泵开关2)未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八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3.矿井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4年1月8日检查时,未测定过通风阻力,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4.一盘区大巷煤柱条带膏体充填回收开采工作面(第四区段)第一轮第九条带工作面迎头约4×5平方米顶板空顶,未及时支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5.一盘区回风巷三道风桥未按规定在两侧形成斜坡,设置的台阶高度超过两米,未设置扶手,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6.回风立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未设置专用的人行道,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7.矿井未按规定检查反风设施,反风设施检查记录设置错误,将检测仪表列为主要通风设施,将安全出口风门列为防爆门,将风硐检查项目列入连锁装置,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8.一盘区胶带大巷至主斜联巷回风顺槽共有3处喷雾水幕未连接防尘供水管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八条的规定;9.主斜联巷煤柱回收条带膏体充填工作面回风顺槽在用的2处充填管路换向阀齿轮传动防护壳缺失(不完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10.基础数据管理平台中煤矿基本信息未填报实际控制人及联系方式、调度室/值班室电话,违反了《陕西省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1.矿井未编制1305膏体充填工作面掘进及回采地质说明书,违反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12.矿井未编制1305膏体充填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1305膏体充填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违反了《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13.矿井未编制2024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4.矿井未编制2024年度及1月份地质预测预报,违反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15.矿井未编制2024年度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1月份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违反了《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16.矿井抽水试验成果台账未记录水文地质孔抽水试验成果,违反了《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17.检查时矿井提供虚假资料,一盘区大巷煤矿回收工作面煤厚探测台账记录2023年10月15日参加人员为冯海滨、张海英、陈学礼,查询人员定位系统,冯海滨、陈学礼无当日入井记录;井下水文地质专用原始记录本记录2023年12月28日副斜井水仓处涌水量观测人为张海英,查询人员定位系统,张海英无当日入井记录;查阅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2023年12月20日观测人为张海英,通过人员定位系统轨迹及当面询问证实,实际观测人为水文观测系统工作人员。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18.《三台界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中描述萨拉乌苏组含水层单位涌水量4.845-8.52L/s·m,与《防治水分区管理报告》中的0.01L/s·m不一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9.矿井未按规定填绘更新反映实际情况的数据,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注的二盘区临时水仓处涌水点水量为23m³/h,台账记录多次观测值为53m³/h,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北辅运巷、北运输巷、1305运输顺槽等巷道交岔口处局部顶板破碎未及时加强支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21.矿井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井下在用的5台材料车未安装失速保护装置,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22.矿井未定期检查维修无轨胶轮车,井下在用的11号、13号、17号、28号、20号、26号WC3J型防爆无轨胶轮车减速器漏油,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6.1、6.2的规定;23.主立井提升机(提煤)闸瓦间隙保护未投用,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1.责令停产整顿15日,对煤矿处六十六万元的罚款(¥660,000.00);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责令停产整顿15日,对煤矿处一百六十六万元的罚款(¥1,660,000.00);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4.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5.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6.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7.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8.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9.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10.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1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1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1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15.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16.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17.给予警告,并处八万五千元的罚款(¥85,000.00);18.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19.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20.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2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2.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3.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3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肆万伍仟元整(¥2,745,000.00),责令停产整顿15日,给予煤矿警告;移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526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1-26
8
陕煤安监一罚﹝2023﹞26087号
1.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第四区段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机载灭火器泄压失效;2.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第四区段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原有旧巷锚杆间排距为1.5米×1.5米,未按照作业规程巷道支护设计标准采用间排距1米×1米的锚杆支护;3.一盘区大巷煤柱条带膏体充填回收第三区段工作面1号巷道顶板离层监测仪被阻挡,无法进行观测;4.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第四区段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风筒接口破损缝隙长约30公分;5.大巷煤柱条带膏体充填第三区段回采工作面进风顺槽第8条带、10条带附近积水深20公分、长约20米,未安设排水泵及时抽排;6.现场测试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第四区段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停风断电功能时,语音广播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投入应急联动;7.主水仓进口处未设置箅子
1.对煤矿处肆万元的罚款;2.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3.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5.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6.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7.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警告
2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08-07
9
陕煤安监一罚﹝2023﹞13043号
1.一盘区皮带大巷掘进工作面未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终端;2.一盘区皮带大巷掘进工作面未设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3.主立井在用的2JK-2.5×1.2型矿用提升机检修维护不到位,制动系统漏油;4.三台界煤矿基础信息平台未及时更新,缺少一盘区皮带大巷掘进工作面;5.矿井充水性图未标注矿井边界外扩200米范围内的采掘情况;6.未按照《一盘区大巷煤柱条带膏体充填回收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要求在该工作面辅运巷与安全通道交叉处安装顶板离层仪;7.主立井移变硐室悬挂的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缺少部分高压电缆;8.主立井井底给煤机操作平台防护栏不全,无法有效防止人员坠落;9.主立井移变硐室外穿墙电缆无套管;10.现场测试副斜井无轨胶轮车失速保护装置不能正常动作
分别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警告
2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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