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立海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4MA78D7EKX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102团经二路14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5﹞1194号
2025年11月26日15时30分许,第六师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郭耀、冯莉﹝执法证号:32000617035、32000617048﹞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查: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9日,违规车辆报警94条,监控员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执法人员针对该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2025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监控员未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严重违规车辆,未有效履行监控员岗位职责且拒不改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车辆动态监控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5-12-05
2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5﹞1169号
2025年8月20日11时10分,第六师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02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执法人员赵红强、张富强﹝执法证号为:32000617031、32000617034﹞在出示执法证后,对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2025年7月19日至2025年8月20日期间,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新B90997号车辆驾驶员为在夜间行车,擅自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设备,躲避监控,存在事故隐患,公司未发现此行为,存在事故隐患,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消除。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5-09-24
3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5﹞1161号
2025年8月29日12时19分,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严樟俊来交通运输政务大厅办理新B76460《道路运输证》审验业务,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于2025年6月30日至今《道路运输证》未审验。执法人员张富强、黑强﹝执法证号为:32000617034、32000617033﹞在出示执法证后,对该公司新B76460《道路运输证》未审验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新B76460号车是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审验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已超期1个月零29天未审验。上述事实被委托人严樟俊询问笔录及新B76460号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5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5-08-29
4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5﹞1162号
2025年8月29日13时10分,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严樟俊来交通运输政务大厅办理新B73083《道路运输证》审验业务,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于2025年5月31日至今《道路运输证》未审验。执法人员张富强、黑强﹝执法证号为:32000617034、32000617033﹞在出示执法证后,对该公司新B73083《道路运输证》未审验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新B73083号车是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审验日期为2025年5月31日,已超期2个月零29天未审验。上述事实被委托人严樟俊询问笔录及新B73083号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5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5-08-29
5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5﹞1160号
2025年8月28日16时00分,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严樟俊来交通运输政务大厅办理新B70965《道路运输证》审验业务,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于2024年6月30日至今《道路运输证》未审验。执法人员张富强、黑强﹝执法证号为:32000617034、32000617033﹞在出示执法证后,对该公司新B70965《道路运输证》未审验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新B70965号车是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审验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已超期13个月零28天未审验。上述事实被委托人严樟俊询问笔录及新B70965号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5-08-28
6
六师市监处罚﹝2025﹞133号
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92号车用汽油共计32709.09升,货值金额244066.33元。2024年10月31日至2025年2月17日被查封设施前,从3号储油罐向外加出汽油21305.69升,其中公司名下车辆加油4157.3升,公司关联车辆加油12427.51升,上述车辆加油当事人未收取费用;当事人对外销售汽油4720.88升,对外销售汽油进价总额25288.34元,对外销售总额35033.65元,违法所得9745.31元。
1.没收当事人3号储油罐内不符合GB17930-2016标准要求92号车用汽油11403.4L;2.没收违法所得9745.31元;3.罚款﹝货值金额0.1倍﹞24406.63元。
244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7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5﹞1061号
2025年4月8日,第六师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富强、黑强﹝执法证号:32000617034、32000617033﹞依法就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该企业专职动态监控员依法进行询问,经核查该企业已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并已明确企业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该公司监控人员未履行监控制度。执法人员向监控人员出示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条例,监控人员未能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管责任,未能及时纠正驾驶员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5-04-14
8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4﹞1125号
2024年8月13日,第六师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海、赵红强(执法证号:32000617014、32000617031)依法就该企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该企业专职动态监控员依法进行询问,经核查该企业已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并已明确企业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该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制度。执法人员向监控人员出示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条例,监控人员承认了未能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管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和提醒驾驶员的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4-08-22
9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4﹞1083号
2024年7月1日16时01分,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委托杜姿君来交通运输政务大厅办理新B73083《道路运输证》审验业务,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于2024年5月31日至今《道路运输证》未审验。执法人员赵红强、张富强(执法证号为:32000617031、32000617034)在出示执法证后,对该公司新B73083《道路运输证》未审验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新B73083号车是远程牌 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审验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已超期1个月未审验。上述事实有被委托人询问笔录及新B73083号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5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4-07-01
10
五税稽罚﹝2023﹞9号
(一)增值税 1.2022年12月,你公司通过本公司银行存款账户收取设备租赁费115500.00元(含税),计入“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2.2022年,你公司将加气站及相关设备租赁给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龙北泽化能源分公司使用(龙北泽化分公司独立核算),租赁协议每年租金300000.00元(含税),协议约定年终付款,该租金未收款也未记入财务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上换算成不含税金额=415500÷(1+13%)=367699.1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之规定,你公司适用13%税率,造成2022年12月少缴纳增值税47800.88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增值税47800.8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五家渠市区,适用7%的税率,你公司2022年12月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46.06元。 (三)企业所得税 1.2021年,你公司计提车辆燃油费1377751.00元,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2.2022年12月,你公司通过本公司银行存款账户收取设备租赁费115500.00元(含税),计入“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3.2022年,你公司将加气站及相关设备租赁给新疆旭瑞物流有限公司龙北泽化能源分公司使用(龙北泽化分公司独立核算),租赁协议每年租金300000.00元(含税),协议约定年终付款,该租金未收款也未记入财务账,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以上2、3换算成不含税金额=415500÷(1+13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07559.34元
国家税务总局五家渠税务局稽查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