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成都绘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志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BYE2ADXX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2555号2栋20层2001-1号(自编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2
(2025)川0193民初1324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庞**
成都绘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31
(2025)川0193民初1324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庞**
成都绘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高市监处罚〔2025〕105号
我局市场秩序处移交阶段受理群众举报量案件线索:成都绘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合同法。经查,该公司与学员签订的《商业角色立绘班服务合同》中的条款系预先拟定且重复使用,未与消费者协商,属于格式条款。其中,第九条第1点“甲方所有课程的视频、音频均享有著作权,仅限乙方本人学习使用。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进行出售、租借等用于商业用途。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 3 万元违约金,同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其追偿范围包括且不限于甲方直接损害、甲方预期收益、律师费用等。”;第十条第2点“......仅当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甲方可以对乙方的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在任何情况下合理使用,甲方无须再单独取得乙方同意,也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1)乙方学员明确同意肖像、姓名等合法民事权益可由甲方无限期使用。”(2)为甲方内部的展示/使用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在内部会议中展示、将相关资料作为历史档案留存于甲方档案库或者服务器上等。(3)甲方采取技术手段对乙方个人身份识别信息模糊化处理,使得乙方的身份识别信息无标识,未被明确区别;第十三条如方式纠纷 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条款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仲裁等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一)项、第(六)项、第(八)之规定。
责令改正;警告及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10000.00元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