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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伊美区袜管家欧韩女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杉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CT5PG10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红升办事处高潮街4号楼1层东3户门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225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4月从辽源市购进了8双带有斐乐注册商标标识的袜子,进货价为2.7元/双,上述商品在店内柜台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5元/双。当事人采购时并没有留存相关采购票据凭证,当事人也未能提供销售记录、进货台账等相关资料,不能说明涉案商品提供者。当事人涉嫌销售的侵权商品经由商标注册人辨认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辨认方式及辨认结论没有异议。截至2025年7月22日我局核查时,涉案的8双带有斐乐牌注册商标标识的袜子未售出,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4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的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自然人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外观情况及商品标价; 6.北京荣途商务咨询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请求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7.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163333号、第163332号商标所有权证明材料各1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页打印件2份,北京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授权证明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承诺书1份、证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授权情况及商标授权许可情况; 8.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带有斐乐注册商标标识的袜子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涉案侵权的8件商品。
0.00元
-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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