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记味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提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31687672X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镇海区经济开发区青青路568号1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11
(2026)浙02民初542号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记味食品有限公司
公益诉讼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5﹞38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9日从宁波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该批次老红糖(红糖)的原料复配红糖1包(50kg),购进价格为320元/包。当事人在收到该批次原料复配红糖(50kg/包)后拆包,然后进行称重,分装成400g/袋,每件24袋(包)的产品老红糖(红糖)。由于分装过程的损耗及其中1kg用于出厂检验,上述原料复配红糖(50kg)共分装成老红糖(红糖)5件[120袋(400g/袋)],共计48kg,每袋(包)的生产成本为3.40元,共计407.80元。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老红糖(红糖)全部销售给台州路桥区某食品商行,售价93.6元/件,销售总额为468元,利润为60.2元。台州路桥区某食品商行将上述批次的老红糖(红糖)全部销售给台州市椒江某超市。2025年8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台州市椒江某超市销售的老红糖(红糖)(生产日期:2025-04-21;标称生产者:宁波市记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并委托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验。2025年9月25日,本局接到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F20252271),报告显示,上述老红糖(红糖)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0684g/kg,该项目标准指标为≤0.03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并送达于当事人,当事人认同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截至2025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已将上述老红糖(红糖)全部售出,无库存。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24日从宁波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老红糖(红糖)的原料复配红糖1包(20kg/包),购进价格为128元/包,购进时索要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原料复配红糖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收到该批次原料复配红糖(20kg/包)后拆包,然后进行称重,分装成400g/袋,每件24袋(包)的产品老红糖(红糖)。由于分装过程的损耗及其中0.8kg用于出厂检验,上述原料复配红糖(50kg)共分装成老红糖(红糖)2件[48袋(400g/袋)],共计19.2kg,每件的生产成本为81.56元,共计163.12元,2025年9月26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老红糖(红糖)全部销售给台州路桥区某食品商行,售价93.6元/件,销售总额为187.2元,利润为24.08元。台州路桥区某食品商行将上述批次的老红糖(红糖)全部销售给三门某甜超市。2025年10月29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三门县某超市销售的老红糖(红糖)(生产日期:2025-09-26;标称生产者:宁波市记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并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验。2025年11月17日,本局接到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352*****05801),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0684g/kg,该项目标准指标为≤0.03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并送达于当事人,当事人认同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截至2025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已将上述老红糖(红糖)全部售出,无库存。本案货值共计655.2元,违法所得84.28元。当事人在2025年4月19日采购老红糖(红糖)的原料复配红糖时向供应商索要了营业执照,但未索要复配红糖的合格证明材料,并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原料复配红糖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老红糖(红糖)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且本案值较小,违法所得较少,未收到消费者反映有食品安全问题和身体损害,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对于当事人采购复配红糖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警告。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4.28元;2.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原料复配红糖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老红糖(红糖)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且本案值较小,违法所得较少,未收到消费者反映有食品安全问题和身体损害,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对于当事人采购复配红糖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警告。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4.28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2
甬镇市监处罚﹝2024﹞3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30日从黄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处采购“南壶村”山核桃仁的原料山核桃仁5件(75kg),采购价为100元/kg,共计7500元,同时向当事人提供了一份山核桃仁(生产加工日期为2023年6月12日)的<spanclass="cbz">检验报告</span>。当事人在收到该批次原料山核桃仁后进行拆包查验,然后分装称重成箱,共生产了“南壶村”山核桃仁17件(4kg/件),共计68kg,每箱的生产成本为522.4元,共计8880.8元。2023年10月5日当事人销售给宁波某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山核桃仁20kg(4kg/件),售价560元/件,共计2800元,宁波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6日将其中8kg(4kg/件)销售给北仑区某食品商行。2023年10月10日销售给无锡北塘区某食品商行48kg(4kg/件),销售价格为560元/件,共6720元。2023年11月20日,本局接到浙江某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spanclass="cbz">检验报告</span>》(No:2310955888),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南壶村”山核桃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0749g/kg,该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span>》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2日,本局将该<spanclass="cbz">检验报告</span>及检验结果送达并告知于当事人,当事人认同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2023年11月22日当事人向宁波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北塘区某食品商行进行召回,由于无锡北塘区某食品商行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宁波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退回3件(共计12kg)上述批次“南壶村”山核桃仁,当事人向其退款1680元,并于收到退货当日将不合格的“南壶村”山核桃仁进行销毁。当事人共计销售额为7840元,利润共计526.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南壶村”山核桃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span>》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对于当事人的相关违法行为,鉴于采购产品原料时查验了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及原料的合格证明,之前未有过相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26.4元;2、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南壶村”山核桃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span>》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对于当事人的相关违法行为,鉴于采购产品原料时查验了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及原料的合格证明,之前未有过相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26.4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