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澧县小妮鲜果小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春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723MA4TG43J3T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大西门社区运达城二期B区1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澧市监处罚〔2024〕180号
2024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同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HN20240306313),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海南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FHN20240306313)、《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澧市监检告字〔2024〕2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享有复检的权利。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同批次海南香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实,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时,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本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字〔2024〕C022号)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澧市监当罚字〔2024〕41号),予以警告。 当事人无法提供票据、供货商证照及合格证明文件,自述共购进海南香蕉1件,1件15斤,进货价40元/件,销售价2.98元/斤,货值金额44.7元,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44.7元。本局依法予以采纳当事人所述。
1、没收违法所得44.7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合计罚款没收金额人民币5044.7元。
5000.00元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