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测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高鹏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0MA4QT45M9P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奇西路020059号三楼四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岳市监处罚〔2025〕1-3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一、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XCX25231):水和废水现场检测原始记录显示检测项目为pH值、检测依据为HJ1147-2020、使用仪器为XCX-44便携式PH计,原始记录中没有仪器校准记录。依据HJ1147-2020《水质 pH 值的测定电极法》第11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中11.1项“每批样品测定前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当样品 pH 值变化较大或监测场地变化时均应重新校准。”的要求,当事人在实验室进行仪器校准,不能反映批次或场地变化后现场的真实情况,测定的数据无法复核。
二、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XCX25231):水和废水采样原始记录显示检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仅记录了保存剂种类,没有记录保存剂用量;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XCX25539):水和废水采样原始记录显示检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没有记录保存剂及用量。依据HJ 493-2009《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第7条“常用样品保存技术”表A中“测试项目/保存方法及保存剂用量:化学需氧量/用 H2SO4酸化,pH≤2;总磷/用 H2SO4酸化,HCl 酸化至 pH≤2;氨氮/用 H2SO4酸化,pH≤2”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无法体现保存样品的稳定性,测定的结果无法复核。
三、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XCX25231、XCX241371-XCX241388、XCX241247-XCX241259):水和废水采样原始记录中没有现场平行样的采集记录。依据 HJ 91.2-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第7.2条“采样质量控制”中第 7.2.3条第一款“现场平行样品:对均匀样品,凡可做平行双样的监测项目应采集现场平行样品,每个采样批次至少采集一个现场平行样品。参考标准分析方法中平行样相对偏差的判定要求,若现场平行样品测定结果差异较大,应查找原因,必要时重新采样。”当事人样品采集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所采集样品测定的结果无法复核。
四、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XCX25084):报告及原始记录中记录的采样点位和采样照片均为大明湖,而检测报告项目为“养殖尾水”。依据HJ 91.2-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第4.2.4.1条“采样位置采样时应保证采样点位置准确,必要时使用定位仪定位,并拍摄水体现场情况,做好记录。不能抵达指定采样位置时,应记录现场情况和调整后的实际采样位置。”当事人样品采集不符合标准要求,点位不能反映检测项目水环境质量状况,测定结果无法复核。
五、当事人出具上述报告所收取的检测费用:编号:XCX25231检测费用为2400元;编号:XCX25539检测费用为950元;XCX241371-XCX241388、XCX241247-XCX241259共31份报告,每份报告的检测费用为262元,共计8122元;XCX25084检测费用为490元。检测费用合计11962元。
1.罚款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1962元。
罚没款合计31962元。
20000.00元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