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新堤兴胜皮革制品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瞿瑜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EKQYG4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街道购物公园6栋2060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4〕160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是2024年3月份从上海霞飞公司购进,各购进1瓶,1、SHISEIDO(译文:资生堂防晒霜),购进价格160元/瓶,售价180元/瓶;2、ANESSA(译文:安热沙防晒霜),购进价格115元/瓶,售价145元/瓶;3、LANCOME(译文:兰蔻防晒霜),购进价格215元/瓶,售价240元/瓶,以上3瓶化妆品购进后在当事人店内陈列尚未售出。当事人称产品购进时有随货同行发票,因保管不善遗失了,上述3瓶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56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瓶进口化妆品:(1)、SHISEIDO;(2)、ANESSA;(3)、LANCOME;
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2
洪湖市监处罚〔2023〕300号
2023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化妆品“可复美”牌焕能肌底修护面膜、“敷尔佳”牌烟酰胺美白淡斑修护面膜、“LESULESO”牌虾青素传明酸灯泡肌面膜贴,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字(2023)1143号】、《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3)NO:1002940】,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仍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从上海嘉定区金沙西路高潮路160号购进“可复美”牌焕能肌底修护面膜10盒,购进价格80元/盒;“敷尔佳”牌烟酰胺美白淡斑修护面膜20盒,购进价格50元/盒;“LESULESO”牌虾青素传明酸灯泡肌面膜贴20盒,购进价格30元/盒,进货款合计2400元,当事人称进货票据已经遗失。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