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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市金兰镇佳家乐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应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GDYFX1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金兰镇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3]404号
经查,黔西市金兰镇佳家乐超市于2015年2月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无任何标签(透明袋装辣椒面,数量:7袋)。据肖应明本人供述,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是其2022年8月从黔西四季中心购进,在查验供货商资质的情况下,以5.5元/袋的价格共购进7袋,销售价格为7元/袋,未销售出去过。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销售记录,上述违法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现场查获的数量计算货值金额为7元/袋×7袋=4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黔西市金兰镇佳家乐超市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黔市市监强制〔2023〕287号)1份2页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87)1份1页。一是证明当事人在其店内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事实;二是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由肖应明妻子周端喜一直在现场陪同检查的事实;三是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询问肖应明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据提取单》1份5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购销情况。 证据三:肖应明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及其妻子周端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及其妻子的居民身份情况及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
罚款0.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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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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