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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官渡区海乐世界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MA6QBAXC7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春城时光花园3号地块海立方B1层BF-20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官市监处字﹝2024﹞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未查验出厂合格证,以5.5元/袋的价格从安宁峪源庄农业有限公司购进20袋由陆良县金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饵丝(袋装),后按8.9元/袋的价格销售,至2023年10月17日已全部售完,销售金额为178元。即食馅饼由当事人在超市内制售,2023年10月24日当日共制作了18盒共7.2KG(0.4KG/盒),销售价格为32元/KG,至2023年11月6日已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为230.4元。当事人提供了鲜饵丝的生产厂家陆良县金记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2023年5月4日生产的鲜饵丝的检验合格报告;还提供了供货者安宁峪源庄农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购货单。但未能提供2023年9月14日鲜饵丝出厂合格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官市监责改【2023】0004165号及《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官市监当罚【2023】0002153号,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已经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以上鲜饵丝和即食馅饼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23年10月26日和11月1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鲜饵丝和即食馅饼。当事人均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复检。至此,当事人销售的鲜饵丝和即食馅饼的货值金额共计408.4元,违法所得408.4元。
1、没收违法所得408.4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408.4元(伍万零肆佰零捌元肆角整)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2
官市监处字﹝2023﹞427号
经查:老豆腐由昆明厚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当事人未经查验检验合格报告,于2023年8月22日,以4.5元/公斤的价格,从安宁峪源庄农业有限公司购进33.6公斤老豆腐,后按6.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18.4元。当事人所购进销售的老豆腐,2023年8月22日,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按照2023年云南昆明流通环节监督抽检计划抽检,并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检验报告(NO:2023CJ0848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完善,未能提供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官市监责改【2023】0004162号及《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官市监当罚【2023】0002151号,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已经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至此,当事人所购进的老豆腐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218.4元,违法所得为218.4元。
1、没收违法所得218.4元;2、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18.4元(柒佰拾壹捌元肆角)上缴国库。
5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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