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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中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810588192H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阳泉市平定县贵石沟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平定县人民法院
2
2025-07-17
劳动争议
张**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平定县人民法院
4
2024-03-29
劳动争议
姬**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7-11
劳动争议
姬**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6
2023-04-1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平定县人民法院
7
2023-04-06
(2023)晋03民终342号
劳动争议纠纷
陈**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2-28
(2023)晋0321民初9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平定县人民法院
9
2023-02-14
(2023)晋0321民初9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平定县人民法院
10
2022-12-27
(2022)晋0321民初154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平定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8-08
(2015)金民催字第83号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裁判文书
[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09
2021-12-30
(2021)晋03民初116号
侵权责任纠纷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与平定县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丹江口市金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9.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31
2021-03-25
(2021)晋0303执153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阳煤五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0-28
2020-09-15
(2020)晋03民终677号
劳动争议
张**、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23
2020-09-10
(2020)晋0303执389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史**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6-29
2020-05-07
(2020)晋0303执194号
申请人执行人张**与被执行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6-29
2020-05-11
(2019)晋0303执117号
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6-29
2020-05-11
(2020)晋0303执125号
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6-29
2020-05-11
(2019)晋0303执120号
申请人郝**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6-29
2019-11-28
(2020)晋0303执124号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6-24
2020-06-15
(2020)晋03民终47号
任**、阳泉煤业集团五矿华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阳应急罚﹝2026﹞执6-1号
"1.外包队伍培训管理混乱,2024年至2026年5月累计培训外包人员2509人,未能提供72学时培训时长验证资料,培训听课记录评估表机打无签字,培训档案资料不实、记录造假;2.井下工程违规肢解、多层分包转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2022年以来,矿井将井下巷道掘进、巷道维修及附属工程发包至潞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驻矿项目部仅配备5名管理人员,无自有井下施工队伍,未自行组织巷修施工作业,擅自将承揽工程肢解拆分,违规二次分包给河南翼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阳煤五矿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传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蕴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冶鑫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万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家单位组织井下施工,外包作业工伤事故多发,项目实施期间累计发生工伤事故10起,属于以包代管、违法层层分包行为;3.截至2026年5月26日,阳泉五矿在花荷峪风井广场及附属村庄15#煤层保护煤柱中施工454米七采区扩区准备大巷;4.抽查的山西潞安工程公司五矿项目部领导带班登记记录(档案)中,只有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的记录,且下井带班次数不达标。抽查的二个分包公司(河南万义、首荣建筑)的三个工程均未见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等人下井履职记录;5.山西潞安工程公司项目部没有井下特种作业人员,抽查的三个劳务分包工程只有矿方配备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6.矿井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稳定运行重视不够,部分传感器备用量不足20%,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向传感器等传感器均超期服役(现场标校一氧化碳传感器数值最大为712ppm超允许误差范围),上述情况严重制约监控系统稳定运行;7.地面安全监控中心(地面信息监测机房)、副立井提升机供电方式为单母线双回路一用一备供电方式;8.副立井井下操车、信号装置(是不是提升人员的提升机)等控制回路为单回路供电;9.五采区为下山采区,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分接有皮带巷动力、五采区架空乘人装置、照明等其他负荷;10.8516工作面使用的电气设备电压等级为3300V,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11.8322进风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故障后退,迎头顶板裸露1.3m×0.4m,超出作业规程规定最大空顶距0.3m,无法正常使用机载临时支护,现场空顶区域打设两根2.4m顶锚杆,与作业规程规定“顶板支护打设5.8m锚索”的要求不符;12.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未设置在矿调度室;13.8403煤仓上口、四采区1#煤仓上口等地点2026年5月只做1次甲烷电闭锁测试;14.4台在用柴油履带车无机载甲烷断电仪;16.8408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不完善,未明确进回风超前支护、回风T2测点视频监控安装点位,且设定视频存储时长7天,低于规范要求30天;17.五采区转向集中巷、回风巷分别设计长度300米、268米,实际掘进长度为900米和950米,与《五采区设计Ⅱ次变更》数据不符,未及时修改变更设计并履行审批;18.8408综放工作面42#、43#、89#支架初撑力不足24MPa;132#-138#;42#-44#架段采高超过3米,顶板接顶不严;19.8408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受矿压影响巷道断面缩小,风速超过4m/s;20.8225进风顺槽揭露陷落柱后,未根据揭15#煤层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揭煤;21.未根据2026年度采掘衔接计划重新修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22.15#煤层充水性图对采空区未分析采空低洼处积水量、积水范围;涌水点观测数据未上图;23.8322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对上覆煤层采掘情况未说明,水害防治措施叙述不全;24.7月份地质预报附图中缺煤岩层柱状,对煤层顶板岩层的稳定性未描述;25.矿井7月份配风计划中8516综放工作面仅对1台柴油动力装置进行计算,现场进风巷、回风巷各使用1台;掘进工作面风量计算未按柴油动力装置最多车辆数验算巷道配风量;26.8516综放工作面回风进料巷瓦斯抽采管路529#管内有积水,末端放水器不自动;27.瓦斯抽采管理不严格。瓦斯抽采设计图纸有缺项;抽采管路浓度需优化,确保抽采高效;四个瓦斯泵站未配备防静电服;28.人员定位管理系统GIS图未标注中央区回风立井位置;29.北翼进风南斜巷、北翼进风北斜巷、花荷峪进风立井、小南庄进风立井、小南庄回风立井、中央区回风立井、花荷峪回风立井、南翼回风立井未安装人员定位读卡器;30.中央扩区8225回风巷人员定位识别器安装位置不当;33.2026年水灾事故应急演练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表未填写审批日期;2026年大面积停电、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事故专项演练缺少演练评估报告;34.8314进风系统巷有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漏水;35.南翼一区采区避难硐室自救器配备数量不足,四采区避难硐室未配备自救器、急救药品、饮用水、应急食物等必备物资;36.8322回风巷工作面侧帮抽查2个锚杆,预紧力不足;37.兼职矿山救护队多种气体检定器检定管配备数量不足且过期;氢氧化钙药剂配备不足,苏生器压力不足。"
"第1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对该企业第1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第2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三条,对该企业第2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及责令全矿停产整顿3日;第3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九条,对该企业第3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百万元整(¥2,000,000.00)及责令全矿停产整顿3日;第4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六条,对该企业第4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第5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对该企业第5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第6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该企业第6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第7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该企业第7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第8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该企业第8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第9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该企业第9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第10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对该企业第10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第11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对该企业第11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第12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该企业第12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第13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对该企业第13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第14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该企业第14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第16条参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对该企业第16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第17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对该企业第17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第18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对该企业第18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第19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该企业第19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第20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对该企业第20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第21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对该企业第21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第22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对该企业第22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第23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对该企业第23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第24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对该企业第24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第25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条,对该企业第25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第26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对该企业第26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第27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零二条,对该企业第27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第28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该企业第28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第29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该企业第29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第30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该企业第30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第33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七条,对该企业第33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第34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对该企业第34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第35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二条,对该企业第35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第36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该企业第36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第37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对该企业第37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
2708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10
2
晋阳煤监管罚﹝2026﹞008号
1.8516综采工作面有五架初撑力不达24MPa;2.8322进风掘进工作面第二组压风自救箱内缺失单向呼吸阀;3.硐底配电室内甲烷传感器吊挂在回风侧,未吊挂在进风侧3到5米范围内;4.8322进风掘进工作面皮带机头转动部位缺警示标志;5.入井光缆未采取防雷措施。
第1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39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6-06-08
3
晋(阳)煤安罚﹝2025﹞执M1-08号
1.8316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护段设置的跑车防护装置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8316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有1套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装置终端阀门关闭,现场试验时无风、无水;3.8316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设备列车处的单体液压支柱、8716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铁棚支护处部分棚腿、8313回风系统巷部分帮锚索均与瓦斯抽放管路搭接,未采取防杂散电流措施;4.8716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无极绳连续牵引车机尾越位保护安装在轨道止轨器以外,不起作用;5.8313回风系统巷临时避难硐室墙体开裂,密闭门关不严;6.8313低位抽采巷掘进工作面无极绳连续牵引车驱动部“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行车报警和信号装置损坏,未及时处理;7.8233回风系统巷掘进工作面粉尘传感器距掘进头超过15m,不符合《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MT/T1189-2020)中规定的10m-15m;8.8714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前50m左右未连接沿线急停装置;9.七采区进车巷梭车未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5.《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219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5-06-19
4
晋(阳)煤安罚﹝2024﹞执M1-22号
1.南回风泵站西回风正压瓦斯抽放管路中当瓦斯抽放浓度过低时甲烷传感器不能报警,2.8719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口配液站配电点11#馈电开关未按要求每天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3.8719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部分瓦斯抽放管路紧贴工字钢梁受压变形,未采取防带电措施,4.8228综采工作面和8313高抽巷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装置呼吸面罩均未安装呼气阀,5.8223进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有一个驱动滚筒未安装超温保护温度传感器,6.851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1#避难硐室的二氧化碳传感器吊挂过高,距底板约2m,7.七采区架空乘人装置未安设防脱绳保护,8.选煤厂301带式输送机原煤仓下给煤机段未设置急停拉绳开关,9.选煤厂主洗车间旁斜坡下丁字路口未设警示标识。
罚款壹拾玖万伍仟元整
195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08-28
5
晋阳煤安罚﹝2024﹞执M2-08号
1.8719回风巷巷口消防器材缺少消防斧、消防钩,2.8316回风顺槽3#离层仪损坏,2#、7#、15#离层仪读数刻度不清,无法观测,3.主斜井未装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4.8422工作面煤仓上口无篦子,无安全警示标志,5.主斜井带式输送机烟雾监测装置未能与自动洒水装置联动,6.入井的高压电缆未做泄漏和耐压试验,7.集中高抽回风巷与皮带巷之间的第六联络巷内设置临时通风设施,8.查询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发现2024年3月5日8228采煤工作面检修班作业人数为56人。去除3名职能部门巡检人员和2名临时送饭人员仍超出限员40人规定的20%,9.2024年3月28日,在井下8313进风掘进工作面甲烷T1处测试监控系统多系统融合联动系统,测试结果为:应急广播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通讯系统联动失败,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监控系统自检模拟图功能,1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库未进行加密,12.煤矿安全监控联网软件未实现双机热备,13.人员定位系统未对井下变电所、水泵房等准入区域设置限员报警功能,14.人员定位系统未实现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区域超员报警功能。
合计处罚壹佰肆拾伍万伍仟元整
1455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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