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安市家家隆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卫武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9MAC5YFW62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金岸休闲广场1#地一层、二层商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36号
2025年12月15日,我局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吉安市家家隆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凯特芒(样品数量:3.16kg;购进日期:2025-12-15)和腊鸭腿(样品数量:8个;购进日期:2025-12-15)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分别于2026年1月6日、2026年1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经检验,凯特芒的吡唑醚菌酯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94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腊鸭腿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标准指标≤1.5g/100g,实测值4.5g/100g)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1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凯特芒《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同批次凯特芒;2026年1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腊鸭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同批次腊鸭腿(现场称重:3.23kg),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当场予以扣押,并于2026年2月18日依法实施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至2026年4月4日。两次现场检查均告知当事人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2026年1月20日经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2月10日,我局开展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面点间内有正在发酵的面团,货架上层摆放有①“莱福临”五香丁2箱,规格:称重销售,生产厂商:江西福监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6112611868,生产日期:2025年10月09日,保质期:3个月,其中1箱未开封,现场称重5.8kg,另1箱已开封使用,现场称重3.2kg。货架中层摆放有②“尚品襄”爽口雪菜4箱,规格:称重销售,生产厂商:湖北襄阳市启帆调味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2060200075,保质期:3个月,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9月01日,数量:1箱,已开封但还未使用,现场称重:6.8kg;2025年11月04日,数量:1箱,未开封,现场称重:6.8kg;2025年11月03日,数量:2箱,其中1箱未开封,现场称重:6.8kg,另1箱已开封使用,现场称重:3.4kg;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了保质期,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原料摆放在一起,在现场也未见其他在保质期内的上述五香丁和爽口雪菜。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超市专门销售面点的专柜内见摆放了各类包子、馒头,其中见雪菜包和萝卜包,专柜墙上见价目表,酸菜包条码:9522,价格:0.6元,专柜售货员陈述雪菜包和萝卜包统称为酸菜包。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经请示领导同意,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6年3月11日依法实施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至2026年4月25日。因我局已于2026年1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该案件线索与其并案处理。 2026年1月7日、1月26日、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委托人彭林花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凯特芒和腊鸭腿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超过保质期五香丁和爽口雪菜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销售单据;以及产品召回照片、整改报告等材料,并签订了《送达地址确认书》。 2026年 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告知凯特芒抽检不合格的事宜;2026年 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安市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告知腊鸭腿抽检不合格的事宜,完成了溯源工作。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经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C5YFW625,经营范围: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并于2025年5月21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食品经营管理: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 经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凯特芒是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4日从南昌市青云谱区帅国清果行购入,共购进10.2kg,进价:8.7元/kg,销价:9.96元/kg,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全部销售完毕。因此,我局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该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共计101.592元,违法所得101.592元。 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腊鸭腿是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日从吉安市青原区农家腊味店购入的,共购进1件,每件10kg,进价:20元/kg,销价:29.6元/kg,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已销售6.77kg,剩余3.23kg还未销售,我局当场予以扣押。因此,我局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该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共计296元,违法所得200.4元。 另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五香丁和爽口雪菜是由当事人公司总部(江西省隆得堡商贸有限公司)分两次统一配送的,2025年10月17日配送了多味雪菜(面点原材料)2箱,单价:21元/箱。2025年11月24日配送了多味雪菜(面点原材料)3箱,单价:21元/箱 ;萝卜丁(面点原材料)3箱,单价:42元/箱。进货单据上显示的“多味雪菜和萝卜丁”即为现场发现的五香丁和爽口雪菜,超过保质期的五香丁2箱、爽口雪菜4箱在现场检查时已经被我局扣押,其余无法认定是否在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上述五香丁和爽口雪菜是用于做包子的馅料使用,做成成品包子后置于当事人超市内面点专柜进行销售,五香丁包和爽口雪菜包在收银系统商品名称统称为酸菜包,价格是0.8元/个(特价时0.6元/个),办案人员查询了当事人收银系统酸菜包从2026年1月9日至2月11日的销售记录,显示2026年1月24日、1月26日、1月28日、2月4日、2月10日均有销售,因五香丁和爽口雪菜均是做为食品原料使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涉案货值金额为16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向我局申请减轻处罚,并表示已积极开展整改措施,主动张贴召回公告,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关于购买当事人所销售的不合格凯特芒、腊鸭腿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包子的消费者投诉,也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凯特芒、腊鸭腿,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包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投诉。
针对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剩余不合格的上述批次腊鸭腿3.23kg; 2、没收违法所得200.4元; 3、处罚款10000元。 针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莱福临”五香丁2箱、“尚品襄”爽口雪菜4箱; 2、处罚款10000元。 上述二项违法行为合计:没收违法所得200.4元; 处罚款20000元罚款;共计罚没款20200.4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2
安市监公处罚〔2025〕1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0日从供货商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惟华副食品批发部购进“湘赣”粉丝,共购进了1包(10公斤/包),进价98元/包。购进后,当事人工作人员以散装粉丝内容输入电脑,并于当日将其拆包作为散装食品,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并在该粉丝货架上张贴价格标签,其标识内容为“龙口粉丝,零售价7.80元/斤”。经办案人员查询地理标志网得知:“龙口粉丝”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而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湘赣”粉丝的外包装袋、合格证、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显示生产地址为江西省永修县九合乡红光村,上述“湘赣”粉丝并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截止至2024年12月10日,上述湘赣粉丝已销售8.9公斤,销售金额138.84元。当事人在本局检查当日,已将其价格标签内容更改为“散装粉丝,零售价7.80元/斤”字样。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故本局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138.84元,违法所得为51.62元。 另查:当事人为了营造销售氛围,利于商品好销售,自行从网上搜索相关内容,在广告公司印制了“薏米食用功效,防癌抗癌,健脾胃,促代谢,利水消肿,健脾去湿”、“花生食用功效,促进生长发育,健脑益智、 延缓衰老、降低胆固醇,能够防止冠心病和动脉硬化”内容的宣传牌悬挂于超市五谷杂粮专区上空。其中“薏米食用功效,防癌抗癌”、“花生食用功效,降低胆固醇,能够防止冠心病和动脉硬化”宣传内容宣传了疾病治疗功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中,“薏米、花生”并不在该名单内,实为普通食品,不具备上述宣传治疗功效。上述涉案广告牌印制了一块,制作费用为25元,故认定本案中广告费用为25元。
1、针对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2、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涉案广告费用4倍罚款,共计100元上缴国库; 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10100元上缴国库。
10100.00元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3
安市监食处罚〔2024〕45号
销售的“吉力泰人参米酒”在食品标签上使用加大加粗字体标注“人参米酒”字样,并配有视觉感觉极为醒目的人参图案,但是其未标注人参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涉案产品未依照《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之规定标注每日食用量以及孕妇不宜饮用。其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通则》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含有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注含量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吉力泰人参米酒”在食品标签上使用加大加粗字体标注“人参米酒”字样,并配有视觉感觉极为醒目的人参图案,但是其未标注人参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涉案产品未依照《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之规定标注每日食用量以及孕妇不宜饮用。其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通则》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含有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注含量的违法行为。
8085.00元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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