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易大贵酒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大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6MA6E6NU66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崇德社区龙洞湾水井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务市监罚[2023]63号
经查明:当事人长期从事于白酒酿造、销售活动,于2017年7月24日办理了《务川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该证书许可的事项为散装白酒酿造、销售,如若生产加工预包装瓶装白酒,则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3年1月开始在经营场所内生产加工名为“仡佬易氏酒”的预包装瓶装白酒,并对外进行出售。当事人生产预包装“仡佬易氏酒”的外包装盒、商标、酒瓶均是当事人自行采购,但当事人陈述已记不清楚从何处购进,同时也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因此无法核实当事人采购的用于生产加工预包装白酒的外包装盒、商标、酒瓶的具体数量。
根据我局从务川自治县顺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提取的快递邮寄单号显示,当事人从2023年1月截止案发时共计邮寄给消费者自己生产的预包装“仡佬易氏酒”22件(6瓶/件,共计132瓶),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且当事人也没有其他销售记录,因此对于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白酒数量按照快递邮寄单号显示的数量进行计算。经测算,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仡佬易氏酒”共计22件(6瓶/件,共计132瓶),销售单价为100元/件,销售金额为2200元,该220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为2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务川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了以下事项:
1.证明了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场所内发现有用于酿造白酒的玉米粒以及用生产加工预包装白酒的“外包装盒(小)224个、外包装盒(大)数量38个、酒瓶4袋(33个/袋)、酒瓶(牛皮袋装)13袋(35个/袋)、压盖机1台”等物品、设备的事实。
2.证明了当事人通过务川自治县顺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用快递邮寄预包装“仡佬易氏酒”的事实,自2023年2月份以来共计通过快递邮寄预包装“仡佬易氏酒”22件的事实;
3.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的预包装“仡佬易氏酒”、外包装盒、酒瓶等实施行政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4.证明在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场所现场没有发现《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以下事项:
1.证明了当事人从2023年1月份从事预包装“仡佬易氏酒”生产经营活动的事;
2.证明了当事人从事预包装“仡佬易氏酒”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事实;
3.证明了用于生产仡佬易氏酒的外包装盒、酒瓶已记不清从什么地方购进的事实;
4.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仡佬易氏酒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事实;
5.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仡佬易氏酒”销售价为100元/件,共计销售了22件(6瓶/件,共计132瓶),销售金额为2200元的事实。
6.证明了当事人通过务川自治县顺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邮寄了其销售的预包装“仡佬易氏酒”22件(6瓶/件,共计132瓶)的事实。
证据三:检查图片七张,证明了以下事项:
1.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证明了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从事仡佬易氏酒生产的事实;
3.证明了在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发现了大量的用于生产预包装“仡佬易氏酒”的食品原料和相关设备、物品的事实;
证据四:《务川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罚款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8000.00元
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