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同康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三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48FJQ35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应城市郎君镇育才路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78号
根据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药品监管工作要点及监督检查计划,2026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应城市同康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阅当事人电脑销售记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处方药“三七伤药片”(广云堂? 规格:15片×3板,生产厂家:吉林省密之康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251113,国药准字Z22024052 )和“舒筋活血片”(盘龙? 规格:2×24片/板/盒,生产厂家: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50601,国药准字Z20093090)的销售处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两款处方药的销售处方,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5月11日前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处方药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查看当事人的电脑销售记录,发现其仍不能提供处方药化痰平喘片(先大?)的销售处方。
2026年5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三款处方药已售药品的销售处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026年5月26日,当事人的投资人程某到本局接受了询问调查。据程某供述,三七伤药片从湖北荷叶智慧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盒,销售4盒,购进价3.91元/盒,零售价8元/盒;舒筋活血片从湖北楚俊堂升恒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10盒,销售2盒,购进价3.85元/盒,零售价8元/盒;化痰平喘片从阿童木医药(湖北)有限公司购进20盒,销售3盒,购进价7.20元/盒,零售价13元/盒。上述三款处方药,当事人均有药品销售记录而不能提供药品销售处方的情况存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药品货值金额87元。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减免申请,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 10000 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下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结合综合裁量原则,建议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自由裁量理由,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自由裁量理由,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