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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红嘴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凤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24MA74545M3B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康 县城关镇赵坝村树林边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0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康县红嘴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
康县人民法院
2
2020-12-18
(2020)甘1224民初1089号
何**
康县红嘴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公司,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康县人民法院
3
2020-12-18
(2020)甘1224民初1089号
何**
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公司,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康县红嘴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3
2023-02-06
(2023)甘1224民初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康县红嘴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8号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楼梯间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现查明康县红嘴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高层民用建筑的楼梯间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以上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312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康消即字〔2024〕第0041号)、受委托人郭飞自行书写材料1份、现场照片1张、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康县红嘴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高层民用建筑的楼梯间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康县消防救援局
2024-05-02
2
康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号
消防控制室仅有1名人员值班,且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现查明康县红嘴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康县城关镇康居名府小区消防控制室仅有1名人员值班,且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595号)、受委托人瞿彩娥自行书写材料1份、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康县红嘴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康县消防救援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