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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彦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085758207C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49号南关十字亚欧国际大厦22层22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市监罚字﹝2025﹞雄31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经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负责人:王彦祖;经营范围:保养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其辅助设备;电梯的安装及维修(凭许可证经营);该公司与嘉峪关锦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维护保养清包合同》,于2024年8月11日开始对嘉峪关锦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书香门第小区内的3部电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合同期限为两年,于2026年8月10日结束。由于该合同中双方费用的约定为按年给付,故本案中针对三次维保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绪东陈述,他们维保人员一般都是晚上进行维保,因书香门第小区保安室无人,维保后没有在《乘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使用单位也无人在现场验收。嘉峪关锦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表示,自6月15日至7月30日没有见到维保单位工作人员,也没有到保安室取《乘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签字。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绪东提供了维保单位于2025年6月15日、2025年7月1日、2025年7月15日和2025年7月31日在甘肃省特种设备监管全周期集成应用平台上传的日常维保报告(半月),报告均有使用单位人员李秀花的签字。经电梯使用单位李秀花的辨认,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保报告(半月)报告编号:WB2511858841(2025年6月15日)、WB2511858736(2025年6月15日)、WB2511858611(2025年6月15日)、WB2511980198(2025年7月1日)、WB2511980290(2025年7月1日)、WB2511980341(2025年7月1日)、WB2512101838(2025年7月15日)、WB2512101983(2025年7月15日),WB2512101900(2025年7月15日),以上9份报告中的“李秀花”签名均不是李秀花本人签字。经调查了解,其他同事也未代李秀花签过字。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八条);(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四)维保的项日(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规定,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在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并且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其维保人员在对嘉峪关市胜利中路629号书香门第小区电梯进行维保时,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并且为上传电子维保信息,伪造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属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事实。4、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保报告(半月)9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2
(兰)市监罚﹝2025﹞241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与甘肃云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迅达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对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256号欧洲阳光城的云府家园小区的四栋楼16部电梯开展维护保养作业。1/2/3号楼合同期限: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4号楼合同期限:2025年5月10日至2026年5月9日,维保合同一年签订一次,有驻点维保人员1人。一、行政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开展上述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纸质维保记录和电子维保记录,行政执法人员调取了上述小区2号楼四部电梯,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2日当事人开展上述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电子维保记录和2025年1月2日、1月16日至7月2日的纸质维保记录。1.2025年6月18日、7月2日纸质维保记录单中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均未签字确认。2.调取的电子维保记录单中,所有维保项目的检查结果均为:“符合”,电梯维保项目中没有的项目,检查结果也均为符合。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签字均为:“屈小东”。3.调取的纸质维保记录显示,从2025年1月2日、1月16日至2025年7月2日,未做电梯的半年维护保养。纸质维保记录与电子维保记录不一致。二、行政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责云府家园小区电梯维保的维保人员从《电梯维保服务平台》调取了上述小区2号楼1号和3号电梯(设备代码:31106201022018040044、31106201022018040046)开展维保工作情况,核查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7月2日开展了上述电梯的季度维保工作:1号电梯签到时间:2025-7-212:44:49,签退时间:2025-7-212:44:55,耗时:0分钟。3号电梯签到时间:2025-7-212:38:59,签退时间:2025-7-212:39:19,耗时:0分钟。三、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7日在云府家园小区物业监控室,调取上述小区2号楼1号电梯2025年7月2日11:59:59至14:01:06,2号楼3号电梯2025年7月2日11:59:59至14:03:21的视频监控录像,电梯使用及维保人员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情况的监控视频,并对监控视频刻录光盘进行证据提存。核查发现上述时间段电梯一直未停用,维保人员屈小东、梁雨琪,只在电梯内进行打卡签到、签退,未实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项目作业。综上,当事人在电梯维保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记录工作,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认可。四、当事人与甘肃云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迅达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对云府家园小区的16部电梯开展维护保养工作。根据合同约定,电梯维修维保合同款总计:144000元/年,当事人维保人员工资每年共计173294.4元,16部电梯购买零部件截止目前支出6195.46元,预计全年费用成本合计约10000元,16部电梯费用总成本183294.4元,综上电梯维保工作总体入不敷出,没有盈利,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处于亏损状态。五、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7日对云府家园小区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发现云府家园小区2号楼2号电梯停用,维保人员于2025年5月28日日常巡查发现钢丝绳断股,立即停梯采购更换钢丝绳,于2025年7月11日更换完成,电梯投入正常使用。
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3
平市监罚﹝2023﹞22号
该公司在对平凉国维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电梯维护保养期间,该维保单位出具的2023年2月15日、3月2日半月维护保养记录中“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项目判定为合格,与实际运行状况不符,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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