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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良克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87MFX1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乐清市柳市镇吕岙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清应急罚决﹝2023﹞第000081号
当事人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中第十四项“发包、转包、出租管理类”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玖佰元整(¥:43900.00)。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账号3300*********009173-666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
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玖佰元整(¥:43900.00)
43900.00元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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