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乡村大灶台餐饮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治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8R77F5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镇东风村村委会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44号
经查明,上述银鹭原味花生牛奶是当事人2025年2月1日从竹溪县远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6瓶,进价9.1元/瓶,售价10元/瓶。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竹溪市监限提〔2026〕82号),要求当事人在二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银鹭原味花生牛奶购进和使用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根据以上调查信息,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银鹭原味花生牛奶的货值金额为1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购进和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银鹭原味花生牛奶1瓶;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