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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北京北路炙景台烧肉居酒屋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育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3MA4DLWT45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张湾区北京北路99号万达广场2F层20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6〕61号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团购项目划线价格的成交记录以及其他依据。当事人门店内单人自助烤肉线下销售价格为89元,双人自助烤肉线下销售价格为170元,儿童自助烤肉线下销售价格为39元。上述团购项目是于2023年12月份上架的,“单人全时段烤肉不限量”销量是4000+,“双人全时段烤肉自助”销量是2000+,“儿童烤肉自助不限量”销量是400+。当事人已经现场整改,将上述团购项目划线价改为线下销售的价格。因无法确定被划线价误导消费的成交数量和金额,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当事人以上行为按没有违法所得的个人予以处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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