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西青区又一福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俊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1MA07E1P011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付村商业街A区3号1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5
(2022)津0111民初363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曹**
天津市西青区又一福生活超市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2-05-31
(2022)津0111民初363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曹**
天津市西青区又一福生活超市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青市监处罚〔2025〕268号
1、当事人销售的白象粉面菜蛋(金汤肥牛味)公示价签内容为“白象粉面菜蛋(金汤肥牛味)157g,售价6.00”该产品包装净含量为面饼+配料150克,面饼:50克;据当事人所述,当事人因供货商未通知规格变动,规格具体的变动事件及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故当事人存在在销售商品时使用欺骗性的文字、数字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的价格欺诈行为。当事人自称销售的白象粉面菜蛋(金汤肥牛味)供货商为天津市感恩祝福商贸有限公司,并提供供货商资质,未提供合格证明,故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当事人现场在肉类及蔬菜销售区域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且在称重时未去除塑料袋重量,共有两种,1种带有提手,1种不带有提手,均用于存放蔬菜和肉类。经核实,20个不带有提手的购物袋重量为0.090kg,20个带有提手的购物袋重量为0.036kg,由此推算单个不带有提手的购物袋重量为4.5g,单个带有提手的购物袋重量为1.8g。据当事人所述,其提供的用于盛装肉类及蔬菜,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蔬菜的负偏差为m≤1kg,20g;肉类的负偏差为m≤2.5kg,5g,故当事人带有塑料称重未去除塑料袋重量未超出规定的负偏差。当事人未能提供塑料购物袋的供货商及合格证明。综上,当事人存在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元。
2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2
津青市监武处罚〔2025〕31号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双面胶粘带
1.没收双面泡棉胶带(2.5mm×12mm×5Y)1袋、双面棉纸胶带(9mm×10Y×80μm)7袋、双面棉纸胶带(9mm×10Y×80μm)6袋、双面棉纸胶带(9mm×10Y×80μm)22袋、双面泡棉胶带(12mm×5Y×2.5mm)12袋;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50元。
5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1
3
津青市监武处罚〔2023〕39号
经查,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事实。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在前期以四舍五入的形式称重时精确至分位打制价签,在执法人员提醒后,当事人在2023年3月19日开始在称重时采取舍去厘位的方式打制价签,但在前台收款时采用四舍五入的形式。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已改为顾客若刷卡就按实际价格收取,若使用现金,就舍去后面金额,不再收取。根据当事人提供整理,当事人在2023年3月19日至3月28日期间,存在多收取价款的行为392次,多收取价款8.68元,在执法人员责令其退回多收价款后,无消费者联系其退款,故涉案货值金额为19910.9元,违法所得为8.68元。 2、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经询问当事人,因苏打水产品的供货商为新更换的,因此当事人没有及时更新资质文件。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68元。
2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