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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高新区伊兰香胡辣汤饭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秋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91MA0PNR754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稀土高新区校园南路苗圃住宅区底店(高新区交警队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开市监稀处字(2024)16
2024年11月12日,我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包头稀土高新区校园南路苗圃住宅区底店(高新区交警队对面)由陈秋平经营的稀土高新区伊兰香胡辣汤饭馆 涉嫌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包开市监稀责改字2024第083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9日在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报局领导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由任文卿(执法证号:05020030070)、温海涛(执法证号:05020030063)办理此案,任文卿为案件主办人。 经查明,当事人在所经营的小餐饮店中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未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罚款500 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包头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
2024-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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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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