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区谢超川菜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1MA2GR3KB8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榭西邻里中心76、77号商业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3〕39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从北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余某蔬菜批发配送处购进3kg韭菜,进货价格为5元/kg,支付货款15元,准备作为餐馆当日食材使用,但实际全部作为抽检样品售出,销售价格为10元/kg,销售额共计30元,获利15元。 上述批次韭菜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编号为202313278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韭菜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含量为2.24mg/kg,超出了小于或等于0.5mg/kg的限量标准,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15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整(¥15);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伍元整(¥5015)。
5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