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宿迁艺颜博士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金田湖畔医疗美容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金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21302MACPJP9W29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宿迁市宿城区宿迁市宿城区金田·湖畔春天1幢C102、C103、C1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宿卫医罚﹝2026﹞028号
1.未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患者门诊病历资料;2.邀请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韩国籍医生至诊所为顾客开展医疗美容注射
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元(¥11400)罚款
11400.00元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3-13
2
宿区市监处罚〔2025〕00046号
经查,当事人从厦门德美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3000元/瓶的价格购进NA35果酸焕肤原液、NA70果酸焕肤原液各1瓶;以2999元/瓶的价格购进NX35杏仁酸焕肤原液1瓶,随附赠品NL350 柠檬酸焕肤修护套盒。上述3瓶原液以及NL350柠檬酸焕肤修护套盒均属于进口化妆品。当事人采购上述4种化妆品用于医疗美容焕肤、提亮肤色服务,但上述4种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和备案信息,NL350柠檬酸焕肤修护套盒已超过使用期限,且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8999元。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履行该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
罚款金额2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