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高安市天伦之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天乐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7D5U8288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瑞州街道凤凰社区第二自然村19栋23、2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8
(2026)赣0983民初4193号
劳动争议
高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6〕369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时,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胡琳、刘世平、况欣悦、朱祖威、徐祥、袁鹏、熊庆林、冷远闻)进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考核;淘宝闪购平台入网餐饮商户“店铺名称:广客隆江猪脚饭(安居店)”在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名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号分别为高安市广客隆江猪脚饭店、JY2360983010947,执法人员通过查询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发现该商户已变更成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12月13日办理注销登记;淘宝闪购平台入网餐饮商户“店铺名称:芳姨百味(烤梨.清补凉.糖水)”在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名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号分别为高安市芳姨糖水店、JY23609830100613,执法人员通过查询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发现该商户已变更成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12月19日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违法行为于2026年3月3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实,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5月10日前改正并给与给予警告。2026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熊庆林和冷远闻进行考核,也未及时更新入网餐饮商户“广客隆江猪脚饭(安居店)”和“芳姨百味(烤梨.清补凉.糖水)”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1.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合计30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2
高市监处罚〔2025〕52号
2025年0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安市天伦之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不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的相关培训记录,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高市监餐责改〔2025〕0114号),给予警告,3月12日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的行为仍未按责改要求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