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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啊七食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秋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3MA5MJNN090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柳州市鹿寨县寨沙镇龙江街鹿平公路旁建南开发区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寨市监处罚〔2024〕315号
经抽样检验,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于2024年07月8日在位于广西柳州市鹿寨县寨沙镇龙江街鹿平公路旁建南开发区21号的鹿寨县啊七油房内抽取的花生油经检验不合格,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该批经抽检不合格的花生油属于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陈述,在2024年5月11日生产了13升花生油在店内销售。2024年7月8日,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抽检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抽检工作时,抽取了3kg花生油。根据检验报告得知,该13升花生油属于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截至2024年8月12日,当事人2024年5月11日生产加工的花生油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26元/升。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陈述,在我局告知涉案花生油抽检不合格后,就追回了6升卖出的油并销毁了,当事人提供了召回和销毁的记录。但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中,并没有记录花生油的生产日期,也没有记录涉案花生油购买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2024年5月11日前后,当事人均生产有花生油进行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8元; 2、罚款8150元。 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
815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6
2
鹿寨市监处罚〔2023〕285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的花生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花生油,共获得销售收入1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共获得违法所得1400元。
没收违法所得780元,罚款8150元。
815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