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思南县兴兴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双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4MA7H07AE2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思南县邵家桥镇三角坝村二期安置房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思市监处[2024]77号
经查,当事人邵双兴于2023年在思南县恒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汤达人”牌日式豚骨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83克)和“汤达人”牌酸酸辣辣豚骨面(净含量:面饼+配料90克)各4件(12桶/件),进价均是4.5元/桶;购进“陈薯”牌麻辣粉(净含量:粉饼60克、料包27克)1件(12桶/件),进价是3.8元/桶。上述“汤达人”牌日式豚骨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83克)、“汤达人”牌酸酸辣辣豚骨面(净含量:面饼+配料90克)和“陈薯”牌麻辣粉(净含量:粉饼60克、料包27克)售价均是6元/桶。截至2024年5月21日检查时,货架上还有“汤达人”牌日式豚骨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83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17桶、“汤达人”牌酸酸辣辣豚骨面(净含量:面饼+配料90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14桶、“陈薯”牌麻辣粉(净含量:粉饼60克、料包27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7日,保质期:12个月)3桶未销售。由于当事人未记录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核定货值金额为:(17+14+3)×6=204元。造成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的原因是当事人经营管理上的疏忽,未及时排查经营场所内的过期食品并清理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邵双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邵双兴的基本情况、身份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名称、数量、货值金额等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整改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较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