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粮山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刁俭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571849147R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65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4
(2025)桂0108民初1232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兰**
南宁市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6
(2025)桂0108民初69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黄**
何**,广西双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粮山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3
2025-10-22
(2025)桂0108民初699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韦*
南宁市粮山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何**,广西双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4
2025-10-22
(2025)桂0108民初69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陈*
南宁市粮山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何**,广西双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5
2025-10-22
(2025)桂0108民初69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
南宁市粮山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何**,广西双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6
2025-10-22
(2025)桂0108民初69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梁**
南宁市粮山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何**,广西双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7
2025-10-22
(2025)桂0108民初698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彭*
南宁市粮山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何**,广西双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6〕78号
2025年2月25日,我局在调查广西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中,发现南宁市粮山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收取DK国际小区商铺、写字楼住户的电费单价0.9元/千瓦时、水费单价3.5元/立方米。
当事人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规定。
为查明事实,2025年2月25日,我局依法对南宁市粮山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立案调查。
经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8〕25号)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省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19〕524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工商业(单一制商业)1-10千伏电价为0.6478元/千瓦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第四点第(三)项规定“……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区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954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0月24日起,取消广西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居民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农业用电继续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执行。
在2020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当事人为DK国际小区提供转供水电服务。因不具备直接向住户收取水电费的条件,当事人委托广西景秀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收水电费,但未约定代收水电费单价。广西景秀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代收水电结算款扣减手续费转款予当事人。因此,南宁市粮山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当事人。
DK国际小区商铺、写字楼的用电性质为工商业(单一制非居)1-10千伏。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广西景秀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自然月周期对DK国际小区商铺、写字楼住户用电进行抄表,收取电费单价为0.9元/千瓦时、用电量为10154千瓦时、电费总金额为9138.6元。当事人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应收电费总金额6594.223元,多收电费金额为2544.3778元。
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广西景秀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月对DK国际小区商铺、写字楼住户用电进行抄表,收取电费单价为0.9元/千瓦时、用电量为47309.5千瓦时、电费总金额为42578.60元。当事人在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应收电费总金额31779.851元,多收电费金额为10798.7元。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 号)规定,自来水、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依据《关于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09〕251号)规定,非居民生活用水水价为1.49元/立方米。
依据《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发改价格〔2021〕35号)规定,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40元/立方米。
依据《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号)规定,一般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为0.1元/立方米。南宁市非居民用水价格2.99元/立方米=基本水价1.49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4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1元/立方米。
依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非居民用水主要是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DK国际小区的商铺、写字楼的用水性质为商业用水。2020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广西景秀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月对DK国际小区商铺、写字楼住户用水进行抄表,收取水费单价为3.5元/立方米、水费总金额为2954元。在此期间,DK国际小区商铺、写字楼住户的用水量为844立方米。当事人应收水费单价为2.99元/立方米,应收水费金额为2523.56元(2.99元/立方米*844立方米=2523.56元),多收水费为430.44元。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所得为2974.8178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
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规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处罚款1487.41元。
对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处罚款5399.35元。
以上罚款合计6886.76元。
6886.76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