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锦尊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上西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D2ETMU3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锦园大厦101、102、201、2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文综罚字〔2026〕11号
2026年03月25日,苍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潘孝东(11031121051),林志(11031121043)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浙江省2026年3月25日19时55分,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杨克明、潘孝东、林志等人到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锦园大厦101、102、201、202、301室的温州金界餐饮有限公司向现场负责人陈晓华表明身份并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与义务后,对温州金界餐饮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共有37个包厢,每个包厢内都设有歌曲点播系统,前台有金界消费结账单12张。执法人员要求陈晓华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陈晓华只出示了《营业执照》,名称为温州金界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D2ETMU35。并表示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故无法出示。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该场所立即停止涉嫌的违法经营活动,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对查获的KTV金界消费结账单5张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温州金界餐饮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0.00元
苍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06-22
2
苍文综罚字〔2025〕40号
2025年12月09日18点20分,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雷誉(11031121065)、潘孝东(11031121051),吴智富(11031121041)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锦园大厦101、102、201、202、301室的温州金界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通过检查发现以下违规项:
1、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该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此次检查于2025年12月09日18点55分结束。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0.00元
苍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03-03
3
苍文综罚字﹝2025﹞29号
苍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文综罚字〔2025〕29号当事人:温州金界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路**大厦**室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取得违法所得3790元。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采取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3790元。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釆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处罚。同时,当事人没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该情形符合《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文化类第29条关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的标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非税柜面支付代理银行网点(详见与本决定书一并送达的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苍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5年11月25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0.00元
苍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