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新贵族歌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国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2MA1ADKHD8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友谊县友谊镇17委4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友谊市监处罚[2024]2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未设专柜或专区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保健食品未设专柜或专区检查现场,2024年3月12日对该店第一次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保健食品未设专柜或专区,2024年3月20日第二次现场检查该店销售保健食品仍未设专柜或专区。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销售保健食品未设专柜或专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4、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5、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6、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设专柜或专区销售保健食品的事实。
7、当事人现场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证的摆放,牌匾的名称,销售保健食品未设专柜或专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字确认
警告#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