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杜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立新 | 注册资本:7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00MA0KQMHL7F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大学城产业园区山西智慧科技城B14-01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中市监处罚﹝2024﹞33号
山西杜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山西亮宇碳素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023年第三季度比对监测(焙烧炉废气排放口2#),并出具编号为DHBD-BGQ-23030-02监测报告,该报告经生态环境部审核为监测数据失真。编号为DHBD-BGQ-23030-02监测报告,监测点位:焙烧炉废气排放口2#;监测类别: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项目:含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频次:监测一天,1天9次;颗粒物、烟温、流速、湿度,监测频次:监测一天,1天5次;合同编号:DHYW230161检/监测服务合同书显示,费用为1500元/季度。
该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处罚款30000元;罚没款共计31500元。
30000.00元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