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湘楚谣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忠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EURK36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环城路鑫泰小区4栋一楼104-106号门面(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2号
经查,当事人是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主体,成立于2021年9月6日,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3年10月19日和20日,当事人从公安县斗湖堤镇楚丰农贸市场的公安县林发冷冻店楚丰店以17元/斤的价格共购进“小青椒”10斤 ,总计购货金额170元。同年10月26日从公安县斗湖堤镇楚丰农贸市场的公安县盈兴粮油副食品经营部以20元/斤的价格购进“干辣椒”5斤,计购货金额100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小青椒”、“干辣椒”放在经营场所中作为食品原料加工菜肴。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经在加工菜肴中将上述“小青椒”(抽样用样品2.3kg)2.7kg及干辣椒(抽样用样品1.28kg)1.22kg使用完毕。
根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小青椒”的噻虫安项目指标应≤0.05mg/kg。而当事人购进并使用“小青椒”的噻虫安项目指标经检测为0.66mg/kg,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食品。
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干辣椒”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应为不得检出。而经检测,当事人购进并使用的“干辣椒”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指标为4.42g/kg,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品。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小青椒”和“干辣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向供货商索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因当事人系将上述“小青椒”和“干辣椒”用作食品原料加工菜肴,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之行为。由于上述不合格的“小青椒”和“干辣椒”系当事人用作食品原料加工成食品后再销售,无法确定其在每种食品中使用的数量,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77之从轻处理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