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民惠大药房有限公司车站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红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3303668809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2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查,该店分别于2024年8月15日、8月20日从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分两次各购进10盒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批号8174362,规格20mg*28片),共20盒,单价170元/盒,总金额3400元,2024年8月16日、8月21日分别验收入库。该批次药品同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下发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线索内容中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批号8174362,规格20mg*28片)为同一批药品。
上述药品该店均能出示上游企业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随货同行单、入库验收记录、电子发票、销售明细表和相应处方、检验报告等。其所采购20盒药品于2024年8月17日至9月5日期间,以168元/盒价格共销售20盒,销售总金额3360元,全部售完。均能出示销售明细和相应的处方。
该店能够提供真实合法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产品购销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保管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该店采购药品程序未见异常。...[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五条: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视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且能提供真实合法的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销售票据、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二)产品购(销)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保管和养护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现同上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武汉民惠大药房有限公司车站路店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购销全程符合GSP相关规定,并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药品是假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五条规定的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案中药品购进总金额3400元,销售总金额3360元,销售价格低于购进价格,本次销售无盈利,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0元。
综上,当事人武汉民惠大药房有限公司车站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本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
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