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康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三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558447610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径河三路5号“水处理设备生产(二期)”3号厂房/单元1至5层(1)号A1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221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在武汉东西湖区建材市场龙工叉车专卖店购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车型CPCD 3500kg 出厂编号180384170)1台,同月放置于其位于汉川市马口镇窑新村委会旁的工厂内生产经营用途,依据《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4章该叉车应于投入使用满2年(即2022年12月底)前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当事人未依法申报检验,自2023年1月起至2026年3月8日本局检查当日,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当事人持续使用了该设备。
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6年6月4日进行了涉案叉车定期(首次)检验,2026年6月5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8N1W2026A017,检验结论意见为合格。目前,当事人正在办理该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超过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在涉案叉车检验合格后,30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待检验合格后,30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