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淑霞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丹 | 注册资本:2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81MADC3TR17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右所镇小西社区邦泰阳光湖岸一号楼1-1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116号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在2025年3月15日把从药店买来自用的口罩以2.00元/个的价格卖了2个给投诉人;投诉人买到的利康医用防护口罩,生产批号为20211216,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6日,有效期2年、惠健医用防护口罩,生产批号20220810,生产日期2022年8月10日,保质期2年,2个口罩均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未经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销售超过有效期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未经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销售超过有效期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国家药监局印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我局查扣的“医用防护口罩”10袋(个),详见财物清单(澄市监物清〔2025〕药032701号);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