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御鑫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春花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MA06ALDK0G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中心街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4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
2024-10-31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9
劳动争议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4
2022-02-24
(2022)津02民终2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2-24
(2022)津02民终2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梁**
戴*,天津御鑫科技有限公司,李**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11-26
(2021)津0113民初120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7
2021-11-26
(2021)津0113民初120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戴*
天津御鑫科技有限公司,李**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8
2020-05-14
(2020)冀0927民初5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魏**
天津御鑫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02
2022-03-03
(2022)津02民终2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梁**、戴*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30
2020-05-07
(2020)冀0927民初5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魏**与天津御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市监处罚﹝2024﹞1363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1。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3680;2。没收违法所得46元。
368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2
津辰市监处罚﹝2023﹞712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为TDT1909Z、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省级监督抽查中,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所抽查车速限值、照明、淋水涉水性能、电气装置(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反射器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依据,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S2328520004)。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电动自行车5辆,货值金额275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23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T1902Z、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中,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本次样品所检序号第6项(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3-DD095T)。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电动自行车5辆,货值金额275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23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为TDT1909Z、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0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中,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自行车研究中心检验,车速提示音项目、电气装置(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照明)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522698)。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电动自行车5辆,货值金额175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350元。上述行为满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电动自行车15辆,本案货值金额725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810元。
1。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14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10元。
145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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