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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帕松美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木再拜尔·买合木提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652928MA77PA3B9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阿瓦提镇花园社区河滨一区22号楼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瓦提市监处罚(2024)62号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4月7日从阿克苏电脑城里阿克苏市新金辉美容美发商行购进丝赫美品牌水润香氛染发膏20盒,已使用6盒,剩余14盒,进价7元/盒;2023年9月份从库尔勒新疆明努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克洛娜牌圣薇娜色彩伴侣(发用霜)10盒,至今未使用,进价22.8元/盒;2023年4月份,乌鲁木齐美购新汇美发用品店赠送曼萃丝滑溜溜护发霜1盒;2023年6月份,阿克苏东方美发用品店赠送bela牌柔丝酸性还原精华乳2盒。 曼萃丝·滑溜溜护发霜和bela牌柔丝酸性还原精华乳因供货商赠送给当事人无法知道其价格。上述丝赫美品牌水润香氛染发膏与克洛娜牌圣薇娜色彩伴侣(发用霜)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326元。由于当事人未严格落实定期检查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导致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仍继续使用,因当事人相关票据丢失以及无使用登记,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置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26元) 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2000.00元
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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