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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仁和鑫汇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剑元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MA7778TW2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3巷1151号华凌市场南区1栋1-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0
(2025)新0105民初324号
合同纠纷
新疆仁和鑫汇物流有限公司
张**,牟*,新疆天诺永诚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3)77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1.你单位2018年至2019年收到新疆昆仑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合计1,120,689.70元,税额合计179,310.30元,价税合计1,300,000.00元。上述发票你单位均在收到当月进行认证抵扣,你单位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发票无相应业务。你单位通过公账向新疆昆仑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分别于2018年至2019年共计转账1,300,000.00元,且存在资金回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133,658.62元,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45,651.68元。2.你单位因2018年至2019年少缴增值税,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551.73元。(二)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18年至2019年取得新疆昆仑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计入销售费用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862,069.00元,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258,620.70元。此次检查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6,411.09元;2019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5,478.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上述税费应予税前扣除,你单位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36,411.09元;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5,478.20元。综上,你单位2018年应补企业所得税额为249,090.38元;2019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93,768.09元。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
220476.21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