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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灰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甄学欢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BDRQ065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增路63号自编A11一楼之十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5〕269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西增路63号自编A11一楼之十六从事商务服务业经营活动。 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委托杭州启彦服饰有限公司生产涉案羽绒服“冬季90白鹅绒连帽宽松派克羽绒服”(款号 CC2D3070)。经抽检,该款羽绒服的羽绒种类、鹅毛绒含量不符合GB/T14272-2021标准合格品要求。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抽检不合格批次的43件羽绒服货值金额为46440.00元,违法所得为15789.60元。上述抽检不合格羽绒服中有5件的水洗标签标注数据与实际不一致;15件其他批次同款羽绒服吊牌标签错误标注了执行标准。 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交的资质材料、涉案羽绒服的售卖截图、抽检材料、制造商的排查报告、标签照片、代销合同等经当事人确认的证据证实。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5年5月26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5〕198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当事人生产水洗标签标注数据与实际不一致以及吊牌错误标注执行标准羽绒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羽绒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并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柒佰捌拾玖元陆角(15,789.60); 2.罚款肆万陆仟肆佰肆拾元整(46,44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万贰仟贰佰贰拾玖元陆角(62,229.6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4644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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