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壹号网咖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继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725MA34ABT64T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熊山解放街福地心苑步行街三层B3-337-348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政﹞文综罚字﹝2025﹞005号
2025年7月4日,政和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收到政和县公安局移交的关于政和县壹号网咖的违法线索案卷中提供的线索,2025年7月10日我局依法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现查明相关事实如下:政和县壹号网咖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6年8月18日,政和县壹号网咖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2025年6月24日,政和县壹号网咖允许三名未成年人进入,并让其在60、61、63号机开机并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查实政和县壹号网咖收取未成年人10元作为未成年人的上网费用,即违法所得为10元。政和县壹号网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政和县公安局移交的《行政立案告知书》1份;2、政和县公安局移交的《现场照片》1份;3、政和县公安局移交的《接收证据材料清单》2份;4、政和县公安局移交的三名未成年人的询问笔录共3份;5、政和县公安局移交的政和县壹号网咖投资人吴继伟询问笔录1份;6、政和县公安局移交的政和县壹号网咖工作人员阮宝芳询问笔录1份;7、政和县公安局移交的政和县壹号网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政和县公安局移交的政和县壹号网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9、政和县公安局移交的三名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共3份;10、政和县公安局移交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1份;11、政和县壹号网咖投资人吴继伟询问笔录1份;12、政和县壹号网咖前台收款微信﹝微信号为YHWL233﹞的2025年6月24日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份;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政和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