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石楼梯石场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斌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4MA6N97XH6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石星村委会邹家冲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自然执罚﹝2025﹞1号
南华县石楼梯石场有限责任公司超出矿区范围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退回原矿区范围从事开采活动。 2.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6250.00元,并处罚款4625.00元,合计:50875.00元。
4625.00元
南华县自然资源局
2025-12-25
2
﹝南﹞应急罚﹝2024﹞非煤5号
2024年5月17日上午10时26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华县“互联网+企业生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巡查时发现:南华县石楼梯石场有限责任公司在采场底部进行掏挖开采,11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核查,检查发现:该石场采场底部有一个掏挖开采形成的采坑,现场有公司负责人杨斌、安全员黑春旺,两台挖掘机正在挖掘中。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现记〔2024〕17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4〕171号,要求企业负责人立即停止掏采作业行为,采用碎石对采场底部采坑进行回填处理。以上事实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4年5月17日上午10时26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华县“互联网+企业生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巡查时发现:南华县石楼梯石场有限责任公司在采场底部进行掏挖开采,11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核查,检查发现:该石场采场底部有一个掏挖开采形成的采坑,现场有公司负责人杨斌、安全员黑春旺,两台挖掘机正在挖掘中。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现记〔2024〕17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4〕171号,要求企业负责人立即停止掏采作业行为,采用碎石对采场底部采坑进行回填处理。以上事实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南华县石楼梯石场有限责任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对南华县石楼梯石场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小写: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