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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安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成会注册资本:10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MAD35KF94A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梨树镇牛屯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星市监处罚〔2025〕34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成立,2025年1月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2025年8月25日,本局会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毕节安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出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项确认单》,确认单问题实事描述为:1.视频查看贵F4B542、贵FD59077车辆外检人员检验过程中,车上无引车员,栏板高度未测量。2.视频查看贵F4B542、贵FD59077车辆外检人员检验过程中,车上无引车员,栏板高度未测量。3.贵ADH3628、贵FBR938、贵G0H163车辆尾检报告中,OBD检验人员、尾气外检员和尾气检验员未签字。当事人提供法人上述车辆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均为合格。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危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出具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四:贵ADH3628、贵FBR938、贵G0H163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3份,证明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 2.通报批评; 3.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人民币。
10000.00元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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