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叶茂军农产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茂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C9EBM9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新业大厦5幢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3〕1861号
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江滨珊某农产品店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新业大厦5幢9号主要从事鲜肉零售和食用农产品零售活动,经营面积约28平方米,属于小食杂店。自2023年8月起,当事人从他人处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类(已宰杀)并进行销售,于2023年8月24日被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鹿城区农业农村局查获,并依法对其经营场所发现的未经检验检疫禽类予以扣押。上述涉案的未经检验检疫禽类情况如下:鸭子2只,重2.91kg,售价48元/kg,货值139.68元、鸡1.5只,重2.98kg,售价44元/kg,货值131.12元、鸽子4只,重2.91kg,售价40元/只,货值160元,总货值金额430.8元。经调查,上述禽类均无检疫脚环,且当事人承认上述禽类均是宰杀后并未经过检验检疫直接购进。因当事人未建立详细的进货和销售台账,故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类(已宰杀),其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检疫的禽类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三、对扣押的未经检验检疫的2只鸭、1.5只鸡、4只鸽子予以没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和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3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