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合富乐众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爱香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4MA1BY6MU6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友好办新立委15楼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15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为推广地区山特产品,在伊美区仟艺广告牌匾制作店以120元的价格制作了桦树汁酵素产品相关图片,用于微信小程序店铺(就是帮特产超市)产品页面设计,并在图片中使用“改善肠胃功能、帮助消化食物、提高身体自愈能力、逐步得到睡眠质量改善”等广告语对产品的功能进行宣传介绍,该产品宣称的功能属于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声称的保健功能,经核对产品实物,该产品实为普通食品。5月20日,该广告被系统监测到广告语含有违法内容。6月5日,本局对委托代理人询问调查时,代理人对涉案广告进行了确认,对监测结果予以认可,并提供了图片制作费用收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档案和投诉举报记录,未查询到当事人受行政处罚和被投诉举报的相关信息。询问期间,当事人主动将产品下架,销售量29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相关情况;2.涉案广告截图三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产品销量及下架情况;3.《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发布公告及配套文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广告语为保健功能用语;4.产品实物照片一份,证明产品为普通食品;5.收据一份,证明广告制作费用;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公示的处罚信息;7.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9.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代理人接受委托事项的内容及合法性。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三倍的行政处罚,罚款三百六十元。
36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